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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在产权,并非所有的资源都能由私有产权实行令人满意的控制。空气、水、电磁辐射、噪音和自然景观就是一些例子。水从我的土地上流到你的地里。声音和阳光从我的土地上转到你的土地上。除私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一些资源控制形式,是为了使例如政治或社会集团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虽然这些其他形式往往是为了某种意识形态或政治的目的而服务的,甚至在那些已经存在着私有产权的地方也是如此。
如果这些其他资源控制形式向每个使用者开放,允许他们自由进入,平等地分享,并获取平均收益,那么,就会出现对资源的过度使用。额外使用资源将会使实际增加的总价值低于增加的成本,这表明,社会产品价值并没有最大化。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边际收益低于每个资源使用者的平均收益,对此,每个资源使用者都负有责任。所以,对资源的使用达到了这种水平:平均收益降至边际成本,随之是边际收益低于边际成本。经常用来说明这种情况的例子如:公共道路或公园的过分拥挤,自由出入的公共捕鱼区的过度捕捞。典型的“公有财产”意味着:公有苹果树上的苹果,从来等不到长熟就会被人们打光,这是以下命题的一个极端的例子,这个命题是:私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形式,减弱了资源使用与市场上体现的价值之间的一致性。
可供选择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公有产权意味着负有责任的资源使用者能够阻挡更多的人使用资源,那么,资源就将利用不足,因为他们使自己的个人收益最大化了,但那只是平均收益,而不是边际收益。这将造成只有较少的人使用资源。虽然更多的资源使用者或更多地使用资源将会使那些负有责任的资源使用者的平均收益价值下降,因而有碍于形成一个较高的资源使用率,但是,额外使用资源而形成的总收益价值的增加部分,将超过额外使用资源的成本。例如,公立的低学费大学,为了使在校学生的教育质量达到最佳—使那些已被允许入校的学生平均收益最大化,便要限制入学人数。有些工会(如卡车司机联合会)也有类似的情况。
由渔民在没有所有者的湖里过量捕捞的例子所引起的一个常见的错误推论是,那些能与顾客自由接触的独立卖主将会“蜂拥而至”,以各种各样的产品和广告宣传来吸引买主,而由其他卖主承担了由此造成的一些无形成本。
假如有这种情况,例如,波尔—马尔香烟公司从卡姆尔香烟公司那儿吸引过来一些顾客,卡姆尔的损失是该公司专用资源价值的减少,而不是它丧失的销售额。该公司的通用资源将不再用于生产卡姆尔香烟,而是移作他用,并没有形成社会损失。但是,由于波尔—马尔公司的产品更好,更便宜,卡姆尔公司的专用资源将会降低价值。把波尔—马尔公司所增加的净收入,加上顾客从低价优质香烟所获得的转移收益,它们的总和也不足以抵补卡姆尔公司的损失。卡姆尔公司的损失并不是由于新来了竞争者这一事态本身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它对自己早期投资的价值做了错误的预测。这里假定,不应通过抑制出乎预料的前景改善而为错误的预测打掩护。这种情况与过度捕捞的例子不同,在那个例子里,顾客和鱼不一样,他们在付出什么和买进什么这种事上有财产权利。如果每一条鱼都有一个独立的所有者,或者鱼自己就是所有者,那么,除非一个人交付了足够的费用,否则,是不会允许他捕鱼的,过量捕捞也就不会发生了。倒不一定所有的鱼都必须归一个人所有,只要每一条鱼(或潜在的顾客)归那些可以有权拒绝购买的人所有就足够了。(当然,除非这个湖有了主人,否则,即使鱼是有了主人的,湖面还是会因为捕鱼人太多而拥挤不堪,每个捕鱼人只能在很小的区域里捕鱼。)
顾客拥有交易与否的权决定利,这是在过度捕鱼、过度拥挤的事例中被人忽视了的特征。由于人们捕鱼或捕鲸的权利(或鱼和鲸鱼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去购买,在那种顾客拥有的权利就是彼此竞争着的卖主们正在寻求的权利的地方,过度捕捞并不意味着必然有过度购买。此外,顾客们也可能会像鱼一样被抓住,在那种情况下,卖主的竞争包括两个方面:
顾客产权确立
将买家在进行对商品确定交易的同时,即确定了在整个交易完成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保证。
支配那些权利
卖主们为开始确立这些权利而进行的代价高昂的竞争,可以通过确立顾客自己的产权而很容易地加以避免,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如果以富于想象力的眼光来看待前面所论述的情况,就可以用人来代替“鱼”,用街道来代替湖面,出租汽车司机正在为招徕顾客而四处奔忙。在这种情况下,为使用无主而又有价值的街道而开展的竞争中,耗费过多成本的事就不会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