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担保(Money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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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担保是指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标的的担保,定金属于典型的金钱担保。[1]
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但金钱毕竟是一般等价物,以金钱为标的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定金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
金钱担保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担保的形式,是因为作为担保的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金钱担保的主要方式有定金和押金。我国担保法只将定金作为一种金钱的担保形式加以规定。
金钱担保的特点是将金钱的得失与合同的履行相联系,具有惩罚的性质。定金的罚则对合同双方都适用。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人保、物保只是对合同一方提供的担保,只具有担保性而无惩罚性。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1、性质不同
人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和信誉提供的担保,其担保权表现为依担保合同产生的一种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物的担保则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之物的一种支配、控制权,属于物权,学理上称为担保物权。
2、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
人的担保只能由主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提供。而物的担保既可以由主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但留置除外。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留置义务人只能是债务人。
3、担保的标的不同
人的担保的标的是担保人的信用,而信用的基础是担保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而物的担保的标的必须是担保人的特定财产。
4、权利设定的公示方法不同
人的担保性质上属债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为主债权提供保证,无须登记或进行其他公示。而物的担保性质上属物权,依照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定、变动或消灭必须进行必要的公示,否则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各类物的担保均要求以登记或交付占有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5、效力不同
人的担保性质上属债权,而物的担保性质上属物权。在担保的效力上,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因而人的担保效力不及物的担保。即在人的担保中,主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而在物的担保中,主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