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原则(demonstrative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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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 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 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从静态角度看,物权公示使物上法律关系得以透明,权利归属明确,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
从动态角度看,物权公示制度使外界得以明了物上权属状况,并从中查知物权的变动,对此变动予以认可和信任。物权公示制度的这一变动宣示功能,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安全价值,有助于交易安全。
(1)物权公示原则的方法
(2)物权公示原则的效力
从各国(地区)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不动产登记、登记变更和动产占有、交付等法定物权公示方法的效力认定,大致分为三种立法主义。
(1)对物权人和第三人的意义。对物权人而言,物权的公示是物权人获得法律承认的过程,也是其物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仅仅通过不公开的协议而创设某项物权,否则,就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危害交易的安全。
(2)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就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即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即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06条确立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些规定均是物权公信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