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priority of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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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有权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担保财产,提出将其从破产财产中区别出来,以实现其债权。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r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