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税制(Financial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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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一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
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之多,其中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33%。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
(一)整体税负偏高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测算显示,2000年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水平(应纳税额占其总收益的比重)为69.71%,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1.营业税
(1)从与其他行业的比较看,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5%,明显高于同行业实行3%税率的交通、建筑 邮电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税务测算表明,2OO3年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和5.8%, 不仅高于其他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高于4名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另据资料统计,2003年度,中国农业银行共实现营业收人562.9亿元,净利润19.2亿元,却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8.4亿元;2004年度, 中国工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266.9亿元,实现净利润23.1亿元,却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2.3亿元。以上数据可见,银行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金都远高于其得到的净利润。
(2)从国外情况看,我国的营业税税率也处于高水平。为减少税收对金融的负面影响,国外一般是少征营业税或者是征收登记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而且税率也很低,如韩国金融业营业税率仅为O.5%;欧洲国家则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德国、意大利只对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
(3)从征收环节看,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并不能得到扣除。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品所含的增值税,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全部负担。此外,营业税税基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纳入税基征收营业税。
此外,目前我国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例很高,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贷款的呆账、坏账增多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金融业的高税负对金融发展尤其是国有银行的成长十分不利。
2.所得税
(1)近年来, 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已经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并且,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资本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我国对于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
(2)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较少和扣除标准不合理,间接提高了金融业的人工成本,导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较重,从而影响其竞争力。我国现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限制过多,特别是金融业由于自身的行业特点,扣除标准低,如金融业的员工工资支出和坏账损失明显高于其它一般行业,但税前扣除却与其它行业一样。从而加重了金融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再者,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O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
(二)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对内外资商业银行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外资商业银行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较为明显。导致中外资银行在实际税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1.税率不同
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lO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
2.税基不同
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例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应不低于原价的lO%等。
3.限制措施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剔除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而支付给境外总行、分行及同业的拆借资金利息所得一律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为20%,外国企业从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于同业拆借的条件免征预提所得税。这样加大了外资银行的筹资成本和经营费用。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相比之下,中资银行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外资银行。
4.优惠政策不同
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O%税款。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交缴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和税负均不相同。如中资银行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税制设计不合理
1.税制设计简单
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过于简单。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难以发挥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例如,“离岸金融业务” 是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国际贸易、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其特点是“两头在外”,从境外吸收存款,向境外贷款,由于该业务风险大、前景好,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植。但是,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几乎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这将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2.税收征管制度有待健全
我国金融税制还有待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对一些概念和规定需做明确的界定,以减少偷税、逃税的渠道。例如。税法没有限定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由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将自有资金存放联行。获取利息而无需缴纳营业税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其它如外籍员工实物报酬和实际待遇的扣除、总行管理费的分摊、与联行业务往来、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等相关规定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世界金融网络交易迅猛发展。从我国来看,随着外资银行的增加,网络交易势必成为金融交易的主要方式,然而我国的金融网络交易税务征管系统还处于待建阶段
3.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全部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按照现行税法,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的利息,实际上也是一种贷款行为,也是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对其不征税,是导致部分银行资本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这类资金的效益。
4.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尚未确定
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没有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工具陆续出现,现行税制的一些方面已不适应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新情况。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显得不够合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税收征管的加强,近年税收收入也增加较快。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OO4年全国税收总收入比2003年增加了5252亿元,这也为金融业税收的减负提供了空间。对于具体的改革措施,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逐步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税负
对于核心金融业务。在2003年后税率持续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至零税率:对于其它金融业务。税率逐年递减至2%-3%,银行业营业税率可在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降低,直至国际银行业税负水平。同时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息差收入征税,这样既规范了税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
内外资金融企业应该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相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并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此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在税率方面,建议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15%、20%、2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坏账核销标准应当适当放宽,以增强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三)优化税制,规范化设计
税收优惠按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营业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扣除等等。同时对这些概念和规定作出明确的界定,杜绝偷税逃税漏洞,为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四)对金融机构间往来收入课征营业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往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都很大,部分银行甚至已超过50名,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组成部分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征收营业税是税制改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做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有助于发挥这类资本的效益,可以有效地堵塞漏洞。
(五)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
一是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租赁的歧视.允许租赁公司贷人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时冲减租金收入。对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应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二是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应取消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可能将寿险投资分红所得纳人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