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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资费是指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我国《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邮政资费属于服务价格,即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的价格。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邮政服务是有偿的,用户接受邮政服务须以邮政资费形式向邮政企业支付对价,以弥补邮政企业在邮政服务过程中所造成的人力、物力消耗。
《邮政法》第 39 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邮政服务的实际情况,《邮政法》第 39 条确立了邮政资费的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成机制。
实行政府定价的邮政资费。根据《邮政法》第 39 条第 1 款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这是因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服务价格的高低关系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人民群众通信权利的实现。为使人民群众能够以承受得起的价格享受到邮政普遍服务,有必要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垄断经营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国家规定报刊(党报党刊)发行业务属于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经营的政策性业务,根据《价格法》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也应当实行政府定价。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包括基本邮寄费、挂号费、保价费、汇费以及其他附加收费(如撤回邮件手续费和退汇、改汇费)。国家规定报刊(党报党刊)发行资费包括基本发行费以及其他资费(如报刊变动手续费等)。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根据《邮政法》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其他邮政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对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其他邮政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也是确认和维护邮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