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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合同交易是买卖双方签订远期合同,规定在未来某一时期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1、一般是买卖双方的直接贸易,大多采取直接谈判的方式, 交易地点不固定,由双方协定。
2、远期合同贸易的内容和形式不规范, 每笔业务需就合同条款进行具体磋商或公证,手续繁锁。
3、远期合同贸易中的商品数量和质量各不相同, 要求签约者具备相当广泛的商品知识,并熟悉每一种商品不同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质量差价。
4、远期合同贸易对交易者的信用调查十分重视,在某些情况下,远期合同的履行没有切实的保障。
5、远期合同贸易的价格是单一的, 买卖双方根据各自对将来履约时市场供求状况的预测,经过讨价还价后确定的,很难做到公平合理。
6、远期合同不能流通与转让,无论发生什么变化, 到期都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实际商品交收。
远期合同交易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是现货交易的一种补充,具有如下功能:
远期交易合同是一种预买预卖的合同。对于双方供给者来说,它可以预先将商品卖出去,从而能够预知商品的销路和价格,可以一心一意的组织生产;对于需求者来说,它可以预先订购商品,从而能够预选商品的来源与成本,可以据此筹措资金,筹划运输、储存等工作,甚至在预买的基础上又可以安排预卖,使用权各环节有机地衔接起来。远期合同交易的供需关系主要表现为稳定的产销关系。
这是远期合同交易得以产生和发展并受到交易者青睐的根本所在,也是它弥补现货交易不足的主要表现。现货交易的缺点主要表现在成交的价格信号短促,即这种现货价格信号对于指导生产与经营活动有很大的局限性。生产者与经营者如果按照现货价格去安排未来的生产和组织未来的经营活动,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未来市场的价格与目前市场的价格受外界因素影响,很难一致,尤其是农副产品。而这种不一致程度如何是现货交易所不能反映出来的。这样,未来市场的风险就分布在市场交易者的身上。为了弥补现货交易的不足,更为了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人们开始想方设法寻找分担风险之道,于是便出现了在生产尚未出来之前,经营者首先与生产者签订远期合同预购产品,待产品出来之后,再由生产者将产品交付给经营者的远期合同交易活动。
这种“先物交易”,交易承诺在先,履约行为(交货、交款)在后的远期合同交易活动,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农产品收获前,城市商人先向农民预购产品,待农产品收割后,农民才会交付农产品给城市商人。到了13世纪,这种交易活动出现了凭商品样品的质量、品种、规格等签订远期合同交易的做法。如今,远期合同交易在世界范围内相当普遍,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远期合同交易的优点是将事后的市场信号调节转变为事前的市场信号调节。因此,远期合同交易既可以稳定供需关系,又可以避免或减少一定程度的市场风险。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发展远期合同交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由于每笔远期合同交易只代表着两个交易主体的意愿,而不是多个交易主体的意愿,因而代表着两个交易主体意愿的成交价格对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是有限的。
2.由于远期合同交易是一种“先物交易”,交易承诺在先,履约行为在后,即从交易达成到最终交收或交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在这一段时间当中,市场会发生各种变化,因此各种不利于履约的行为便可能产生,如卖方生产不足,不能保证供给;买方资金不足,不能如期付款;商品价格趋高,卖方不愿按原定价格交货,使远期交易不能最终完成。可见,远期合同交易存在着各种风险。
3.远期合同交易中的客体--远期合同缺乏流动性。这又是由于远期合同交易的主体有限与远期合同非标准化所造成的。远期合同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合同,一般不允许流通转让,即便允许流通转让,由于内容不一,也难作为共同流通的客体流动起来。远期合同的这种非流动性或低流动性,使得远期合同交易所存在的风险难于分散,这又助长了各类违约行为的发生。从回避市场风险和发挥价格信号指导作用这一角度来看,远期合同交易仍存不足。这就呼唤着更加完善的避险手段的产生。人类经过数百年的苦苦追求,终于发现了一种具有风险转移和价格导向的交易那就是现代期货交易。
远期合同交易与现货交易非常密切。实际上,二者具有相同的性质,即交易双方都是为了时行实物商品的最终交收。因此,远期合同交易与现货交易统称为“实物交易”。但是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远期合同交易双方必须签订远期合同,而现货交易无此要求。
2.远期合同交易买卖双方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时间与达成交易的时间有较长的间隔,相差的时间达几个月是经常的事,达1年或1年以上也不鲜见;而现货交易通常是现买现卖,即时交收或交割,即便相差一些时间,也比较短。
3.远期合同交易往往要通过正式的磋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之后才算成立;而现货交易随机性大,方便灵活,没有严格的交易程序。
4.远期合同交易通常要求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双方交易要受到第三方的监控,以使交易处于公平,公正与公开的状况,因而能有效防止不当行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现货交易不受过多的限制,易产生一些非法行为,如欺骗性行为,贿赂行为,强迫性交易行为,偷税漏税行为等。因此,对现货交易要不断加强市场管理工作。
远期合同交易与期货交易也紧密相联又相互区别。二者相关联主要在于远期合同交易是期货交易的雏形,期货交易是直接在远期合同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以致于人们常常将它们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有质的区别。远期合同交易与现货交易本质一样,买卖双方最终为了实物商品的交收或交割,而不是其他;而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收或交割商品,而是为了回避风险或盈利,或者说是为了进行套期保值或赚取风险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