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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担保义务

  	      	      	    	    	      	    

目录

什么是质量担保义务

  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交付货物合同规定的相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质量担保义务的分类

  明示担保义务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明示担保通过以生产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样品的形式加以表现。

  • 默示担保义务:

  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一般分为两类:

  (1)适销性默示担保义务: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销售的一般目的。即适用于通常购买该产品的目的,在所提供的说明、价格和其他方面满足合理的期望。适销性主要依据。有用性(一般正常人能够按该产品所具有的用途使用,如汽车、废品汽车和价格。

  (2)适用性担保(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生产者、销售者针对买方或用户、消费者需要产品质量达到的特殊要求或特定目的,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即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知道买方购买的特定目的,即产生提供符合特定目的产品的默示担保义务。

质量担保义务的货物要求

  (1)货物或者产品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 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 货物的方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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