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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担保是担保人对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履行维修义务的保证。
工程质量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内,这时履约担保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单独出具工程质量保函,并在工程完成后以此来替换履约担保,使工程质量担保有效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相等。
2.担保期限:由业主与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共同约定。
3.担保额度:由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应超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5%。
4.特殊规定:工程结算时,若业主未把保修金全部支付给承包商,业主则不能要求承包商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制度,目标是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规范工程建设中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用信用保证担保办法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链;用质量赔偿和保证担保办法,避免质量责任不到位或到位不够行为的发生,因此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市场保证监督机制引入工程制度,并非仅仅是对风险和损失的补偿,由于机制本身所具有特征,包括利益的监督功能、竞争的制约功能等,保证担保手段联系的行为主体在自身利益引导下必然会对工程质量的各方面进行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的作用,这就是运用经济手段抓工程质量的同时,也引入了新的保证监督机制原因所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监督管理不仅没有削弱政府管理监督工程质量的基本职能,反而通过管理方式上改革体现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社会管理的政府功能强化。为此,用机制的办法,使重于泰山的质量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以市场经济的手段控制工程质量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保证担保体系,就显得非常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