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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指让满足一定条件的证券公司通过一定渠道而退出的一整套立法、制度安排、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扩散的配套措施等。
证券公司退出是指证券公司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偿债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法人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和方式。退出方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而言,退出即破产:广义上讲 还包括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并购等。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衡量各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有关证券法律制度适用的结果
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产生市场风险,打击不法行为 减少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防止内幕交易制度等。作为这些制度适用的结果之一,退出制度是对证券公司违法行为和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懈怠行为的最有力惩治措施之一。而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有机结合,对于促进证券公司忠实履行义务.勤于经营管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准司法性
各国立法大都赋予证券监管部门以准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的地位,使其可以独立地制订法规并加以适用、执行。因此,作为整个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一部分,退出制度带有浓厚的准司法色彩。当证券公司被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停止业务、撤销的决定后,虽然它可以寻求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但首先负有履行的义务。
3、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对证券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证券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公司的一项权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行为进行交易,以期实现法定的权利。然而,退出制度的运用是对证券公司此项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项限制。
4、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证券市场淘汰机制
作为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必然受竞争规律的支配,进而优胜劣汰。但是受市场投机性的影响,那些在部分中处于劣势,面临被淘汰命运的证券公司总会想方设法留在市场,即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单凭市场本身是无法调整的,市场失灵亦在所难免。因此,有必要由政府对市场适当干预,以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退出机制正是这两种机制相结合的产物。
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证券市场的有限资源配置效率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的 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公司的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促进问题证券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 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能给有成长性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优化券商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公司的交易质量和运作效率.降低其竞争成本。
第二,建立健全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助于优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证券市场监管的成本。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防止 内部人控制 现象的产生,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证券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和秩序化,容易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从而规范和完善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净化证券市场,杜绝金融腐败的发生。第三,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向规范、透明、稳健的方向发展。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包括证券公司破产、解散、收购和退出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下市)等。证券公司退出可以是主动的战略行为,但更多的表现为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被动的结果。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是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且是股东能够行使“用脚投票”权利的主要依据。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够更多地关注自身股票价格的市场表现,可以对企业管理层产生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证券公司更加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运行的透明、公平和高效,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