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规律(law of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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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从实质上说就是商品生产中劳动消耗的比较。竞争规律是指商品经济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进行竞争的客观必然性。
商品及其交换具有利益上的排他性特征。具体讲,对于同类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交换行为总是在具体、确定的买卖双方之间展开,则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就被排除在外。这表明只有参与并完成交换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实现商品价值,让渡商品使用价值,从而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那些未参与或未完成交换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则无法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
同理,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完成交换的消费者才能消费商品求得满足,否则便被排除在消费的行列之外。从这方面看,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势必为争取有利于自身的交易条件,以更顺利和最大限度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进行竞争。因此,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商品经济固有的规律性。
商品流通是实现不同所有者经济利益的领域,因而也是竞争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促使企业提高经营素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是经营主体的目的所在。经济利益实现上的排他性特征,要求经营者必须大力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不断拓宽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为,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从而竞争行为,在客观上构成彼此之间的市场风险与压力,并且市场其他方面的变化也会影响、改变经营者的生存条件。对此他们只有适应市场的变化,物竞其类,适者生存。适应市场的能力最终体现在经营者经营素质的高低上。经营者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在竞争中提高自身的经营素质。
2、促使市场活跃与繁荣。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市场需要,寻求有利时机开发潜在市场,是商品生产与经营者在竞争中取胜的基本要求。具体讲,他们必须不断加强经济核算,扩大服务领域,开发新产品,开辟新市场,诱导新需求,从价廉、质优、服务周到等诸多方面满足消费需求。总之,他们的锐意进取在客观上必然使市场充满活力与繁荣。这就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良性循环创造了有利条件。
3、优胜劣汰,推动经济发展。市场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那些在竞争中适应市场变化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通过竞争实力增加,不断发展壮大,而那些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对市场环境不能适应,素质极差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这使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趋向合理。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因而在客观上它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竞争必须要有一定的准则,这是保证竞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竞争的基本准则主要是:
1、公正平等的准则。所谓公正指竞争的规则要以公平为基础。这表现在各个竞争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地位要平等,任何人都有参与竞争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他们参与竞争的条件也应该是平等的。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准则,就要坚决反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主要应依靠各项有关经济立法,对市场各种竞争行为加以规范。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所起的优胜劣汰的有利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2、独立自主的准则。即经济主体要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独立的自主权,因而能为实现和扩张利益自主地参与竞争。否则经济主体就会失去求生存、求发展的动力,竞争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
3、选择自由的准则。即经营者对于经营方向、经营的产品、流通渠道、经营方式,以及人、财、物的合理配置等有选择的自由。如果没有选择自由的条件做为保障,竞争者就无法依据经济合理性去追求效率的不断提高。
4、效益优先的准则。竞争者的经营活动通过提高经济效益来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这是他们的经营目的。因此,他们在竞争中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不断地通过创新和改进各方面工作,使经营活动中的各要素充分发挥效能,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与费用。效益优先必须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否则竞争者就难以在社会立足,从而难以谋求自身的长远发展。
总之,只有参与竞争的每个经济主体共同遵守这些基本准则,市场竞争秩序井然,经济才会繁荣与兴旺,竞争规律的有利作用才能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