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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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是指形而上学或经验的东西中确立人的道德行为准则的融价值论、美德论、义务论为一体的传统伦理学体系。
“规范伦理学从正当行为的最终标准这一角度切人,其主要形态有后果论和义务论”,“后果论与义务论这两种理论形态,曾占居了近代以来伦理学的主导地位,以至有思想家评,人们常常面临着传统伦理理论的选择,要么是后果论的,要么是目的论的,这就使得要么是计算后果以发现正确的行为之路,要么依据道德规则以肯定的或否定的形式来指导我们。”
后果论(Consequentia1ism)是功利主义的现代形式。后果论伦理思想方法是首先确定“好”,由“好”再到“正当”,它具有实质指向性。后果论伦理思想方法在根本上是实质性追求的方法,而这种实质性追求,在理论上没有什么比功利主义更具有代表性。马克思曾揭示功利主义在其形成过程中曾以两种方式存在:当它在近代社会发端时,是个人主义抗议式的,是要从封建整体中获得个体的独立与自由;当资本主义已成为社会的主导方式、居于社会统治地位时,则转而取“绝大多数人的幸福”的形式,为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合法性或公正性作价值合理性辩护。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方法自从产生之日起,就承担着明确的历史使命。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及其方法可谓是西方民主社会现代进程中的主流思想方法之一。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方法,是一种以实际利益、功效等实质性内容作为道德价值根据的伦理思想方法。它是经验主义方法在近代以来最为突出的代表。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最早萌芽于17世纪的培根与霍布斯伦理思想中,在l8世纪的蒙德维尔、休谟、斯密那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则是由边沁初创,密尔为鼎盛,西季威克则完成了理论上的系统化。
在规范伦理学中,与后果论不同的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最重要的是,不在于达到一个实体性的目标,而是根据我们意志中展示的特定的性质而行动,不计较是否得到好处。最高的善,是由我们行为自身的内在结构决定的,这就是说,最高的价值就是道德上值得赞许的。在康德看来,人是具有实践理性和道德感的。” 在康德看来,个人在经验水平上所产生的道德意识与自私之间的诱惑经常会处于矛盾之中,甚至会使这种从经验中形成的道德意识服从于自私的诱惑。针对经验主义伦理思想方法的局限,康德认为在经验世界中通过感受所形成的理性见识是不可靠的,道德就应该由从追求个人利益的幸福论立场,向追求普遍义务的责任意识意志立场的过渡。这样,以康德为代表所开创的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当其来到世界时就直接承负起廓清民风、纯洁民心、为社会确立起道德责任意识的历史使命。
一、规范伦理学困惑的逻辑起源:人性假设的相异
后果论伦理思想方法从感觉论的经验出发,接受了法国思想家关于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的思想,并由此引申出对人的存在与行为作了规定:人存在及行为的目的性是追求幸福和快乐;行为追求的对象应是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的东西,这就是利益。后果论伦理思想方法将此诉诸经验,认为这是一个经验事实,它是无法也无须证明的公珲。边沁认为:“用以证明一切其他事物的东西,其本身赴几法加以证明的:一连串的证明总得有个起点”。密尔则把这种经验称为心能,这些心能就是我们的感觉和我们的内省。人类由经验知道,各种行为的趋乐避苦的一切打算并一切道德的规律都是依据于这种经验的。这样,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方法通过诉诸IEI常生活经验、感觉,在其可能的范围内解决了这一问题。无论是原初状态的功利主义还是后来经过修正的功利主义,其对人性的根本性假设就是追求快乐,认为人都是因为出于自我目的才会产生某 行为。因此,趋乐避苦、追求快乐就是功利主义对人性的假设。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思想是基于对人性的认识而展开的。康德认为人“属于两重世界,”这就是作为认识对象从属于自然律的现象或自然世界,和作为现象界根据的不受自然规律支配的智性世界。智性世界不能被认识,它要通过人的理性去思考,它是自由世界。他认为,人的自然感性经验及其要求是低级的欲望官能,它代表了向恶的本能方面;人的理性及其要求,是一种高级的超验能力,它表现为人的理性对行为意志的自由决定,这是人向善的根据。人永远不能摆脱恶而达到所谓圣洁,但人也不会无视理性的决定而沦为动物,人的存在与提升,或人的道德发展,就存在于人的这两种本能的永恒斗争之中。在康德看来,理性追求的是理想至善,道德法则的使命就是“引起人们对世界上最高的善的关注,” 因而,人是理性的存在,即意味着人应当是理想至善的存在。这样,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不在于其经验世界的感性,这种经验世界的感性并没有超越于动物性的自然界,而在于理想世界的自由,自由就是理性的胜利。这个胜利体现了人作为理性存在,体现了人对道德律的尊重,体现了人自身的神圣性。因此,从康德的思想中,我们甚至会发现康德不同于后来的存在主义对人的理解:本质先于存在。人的自由意志所追求的是先验的道德律令,人在这种自由意志追求过程中,成为普遍的、必然的存在。先验性、超越性,这是康德对人的存在的合理理解。人性在于理性,理性在于自由意志。这是康德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中对人的基本规定。
二、规范伦理学困惑的现实反应:个体与类何以优先问题
后果论伦理思想及其方法认为,在众多可备选的道德行为中,应当选择的是那些能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功利的最大化是道德行为选择或善恶判断的基本原则。然而,这里的关键是:应当如何理解此“最大”?“最大”幸福原则在其展开过程中可以有两个方面:个人的最大幸福或快乐,以及作为整体的社会的最大幸福或快乐。那么,后果论伦理思想方法立足于经验方法所强调的功利究竟是指的何种意义上的功利?密尔曾对此作过具体明确的解释:“功利主义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种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那么,功利主义究竟通过何种具体方法、途径,在理论上实现这种个人快乐与社会快乐的统一,他们认为大致有三个原则:其一,心理联想律。这种心理联想就类似于斯密所说的同情心。这也使得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对人的社会性存在的认识还只是居于心理学、人性论意义上。其二,快乐总量的考量。这就意味着必须寻求作为选择依据的社会幸福总量的增加与个人的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统一,必须说明增加社会幸福总量就是增加个人幸福总量。其三,履行道德义务是实现个人快乐的途径。或者说,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或幸福是实现个人快乐的现实途径。因此,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在这个意义上又被称为利他的经验主义伦理思想。它在可能的范畴内试图统一或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从行为的功利性追求出发,古典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得出了应当遵守社会日常规范、追求社会公正的结论。在他们看来,社会之所以有那些行为规范,或者说这些规范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为规范是人们在社会共同生活中所形成、并被证明能给社会带来快乐总量增加的,遵守这些规范就能给社会增加快乐总量。因此,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方法从感觉论的经验立场,以苦乐与功利概念为轴心,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似乎是从个体出发的,但却不仅仅是关于个体的,而是提出了社会组织、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关系的公正性问题;它似乎是从个体的主观感觉、心理联想出发,但核心却紧紧围绕社会的客观利益关系及其调整。功利主义以自己的特有方式事实上提出并论证了:一个社会制度体制的合理与否,要害在于看其是否增进了人民的现实福利。道德关系的本质就是利益关系,以这种关系构建起了个体与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根据康德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只有居于纯粹道德信念、出于义务感而完成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行为的善,不在于其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或经验成果,而在于行为本身的法则,在于这种法则的可普遍化;只有出于对道德法则最终的行为,才能获得道德性,而能够引起对于道德法则敬重的则是意志。这样,意志本身决定了善恶,这是理性的命令。理性的命令是定言命令,其形式就是“你应当做某事”,没有任何条件,是一个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就是普遍法则。绝对命令是唯一的,它的根本要求是:“遵照你立意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为。”这是纯粹理性的根本大法,又是理性直觉意识到的先天综合判断。从这一根本大法出发,康德提出了义务论伦理思想的三条道德律令:普遍大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在康德的上述三条道德律令中,贯穿着一个基本思想:将个别偶然存在的个人变为社会普遍的个人。这是对经验主义伦理思想方法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批判。在康德看来,遵照利益和自己目标行事的行为不可能是必然的。这种行为只受一己利益的规律支配,然而,这种一己利益支配的规律并不具有偶然性,而只是混乱。康德认为,能够从个人的直接利益中产生的不是类的目标,而只能是相反,是人们相互问不断增长着的对抗。经验目标的个人主义是应当可以通过对个人的类的综合而得到克服。类的概念表现为先验理性的先天性,等同于道德法则概念。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中,明确无误地表明了他对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在实践上的目的性理解:理性本身是目的,理性不能成为手段。“人是目的”具有双重理解立场:类整体的与个体的。目的王国是一个伦理王国。这是一个历史至善的过程。这个目的王国在康德那里就是一个自由人的和谐公正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依德性分配幸福,实现公正。可见,康德通过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所突出的是:一方面,是他对人类理想至善的一种追求,在这种追求中凸显出他对现实世界的批判;另一方面,则是个人对于普遍与必然义务精神或义务要求的无条件遵循,人的善就是做那些普遍必然的道德义务。
三、规范伦理学困惑的内在形态:后果论与义务论的价值偏离
后果论伦理思想及其方法的最大价值或最可汲取之处,就在于其在终极价值选择依据问题上,以自己的方式主张人类一切活动最终都应当是反指向自身,应当以人类自身的幸福这一根本大利为一切价值选择的最终依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义论亦以目的论为基础,它不能离开目的论前提。如果仅从客观事实来看,后果论的这一思想方法本无可厚非,但道德实践不同于一般的实践,它是一种主体性实践。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正是从主体性这一角度,提倡道德价值的应然性与必然性,彰显道德义务绝对命令的性质,并由此出发,认为淡漠动机,淡薄良知,会使有这种道德义务所构成的社会秩序缺少深刻的稳定性。而康德的绝对命令式的道德义务,注重动机高尚,不顾得失,基于这种道德义务基础之上的社会秩序,就将有稳固的基础。功利主义针对这种责难提出了较合理的“合理利己主义”立场,并指出了美德的牺牲精神之合理性问题。认为现代社会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为标志的民主社会,那么,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是如罗尔斯所说的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独立主体,因而,当代社会本身的构建与运作,就是事实上建立在每个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利或利已是当代社会所内蕴的,只不过这种自利的价值要求受到来自于个人理性与公共理性两个方面的约束与调控,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这种思想方法在个人行为选择尤其是在社会公共行为选择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道义论则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那就是,这种所谓现代的科学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在功利主义那里这似乎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因为经验会告诉人们一切。然而,康德认为这种感性经验是不可靠的,经验主义方法以经验感觉幸福快乐等来规定价值目的性,这在根本上就会将价值关切偏离人而指向人以外的物等经验性存在,从而在深层次上助长了人沦为自己创造物的奴仆这一异化现象,并使工具理性泛滥,价值理性式微。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的这些基本内容,成为当代社会中极富价值的思想方法资源之一。
总之,从价值导向理论的历史演变、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发展来看,能够适应社会利益关系的价值导向,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超越功利论和道义论的对立,实现功利原则与道义原则,外在功利价值与内在精神价值,道德工具性与目的性这三种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