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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2.民诉法一百O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公民、法人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都可以予以处罚。
3.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执行人员对拒不申报或者虚假报告的个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可处15日以内拘留。
2)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物资、产品、原材料。
4)可以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
5)业主、合伙人、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
6)其它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包括静态财产申报和动态财产申报。
(1)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减少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被执行人如实陈述其财产状况,法官可径行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迅速执结。
(2)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之前,法官应告知其如不如实申报,将作为隐匿财产论处,情节严重将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迫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如其胆敢以身试法,其填写的财产申报表将成为其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拒执罪的重要证据。
(3)强化了执行法官的证据意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以致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证据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