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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明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提出的、尚未肯定其真实性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予以审核以肯定其真实性并加以表明的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作为一种观念表示行为,虽然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并不直接刨设权利义务,因而是一种观念表示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行为。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能够产生具有观念效果的行为,其实际上已经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表现为其对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赋予了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因而属于准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实、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子以确认的行为,如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行政主体开具纳税收据、罚没收据、缴费收据的行为等。凡是属于法定的证明事项,公民均有权申清办理行政证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主体无权拒绝。
同时,行政证明又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证明机关在对证明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后,应该出具法定的证明文书。证明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若无相反的证据,则不能推翻证明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此外,对于某些法定须由行政主体出具证明文书的事项,无须公民的请求,行政主体即具有证明之义务,否则即构成行政违法。例如,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即构成违法,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鉴证是指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主要是工商行政机关等对民事合同等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行政措施,属于一般证明行为的范畴。
行政认证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产品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或者安全标准等而出具证明的行为。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和贸易管理制度,由法定权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和标准,从而给予证明的行为,例如颁发受法律保护的认证证书、标志等。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申请相应的认证证明。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
其一是主体不同。
公证是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鉴证则是工商、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给予证明。
其二是效力不同。
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鉴证则不具有这些效力,并只在国内具有证明力,不能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其三是证明范围不同。
公证可以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而鉴证只能证明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内的合同行为。
其四,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公开性、规范性强;而行政鉴证在这些方面则没有明确规定,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较差。
由此可见,公证与行政鉴证在主体、效力、范围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正确选择用公证或鉴证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