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责(Administrative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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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对人提供人身权或财产权保护的义务,行政机关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例如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规范为自身创设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某种服务的义务;
(3)行政合同的约定,例如行政机关根据科研合同约定应履行提供科研经费的义务;
(4)先行行政行为引起的后续责任,例如行政主体因要求某公民作证而引起的对该公民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义务;等等。
1.法定性。行政职责是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特殊情况下,通过行政规范的规定和行政合同的约定,也可产生行政职责。
2.义务性。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具体表现为行为主体必须以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某种行政管理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约束手段。
3.伴生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具有相应性、协调性。如果只有行政职权而无行政职责,或者只有行政职责而无行政职权,都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伴而生,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
4.强制性。行政职责的法定性、义务性和伴生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如果不履行行政职责,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消极后果。行政职责的强制性表现为通过事后依法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确保行政职权的合法行使和行政目标的可靠实现。
行政职责是一种义务,不能任意抛弃或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消极后果。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来源于各种途径的行政职责,其具体内容抽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三大类:
1.避免实体违法。即在行政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务,不失职、不越权、不滥用权力,尊重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避免法律适用错误。例如“越权无效”,这是英国行政法首要的成文法原则,再辅之以“自然公正”的普通法原则,形成其最基本的行政法原则体系框架,对当今各国行政法特别是行政实体法律制度有着重大影响。
2.避免程序违法。即严格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办事。“正当程序”是美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源于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the Procedure Act,简称APA),它对当今各国行政法特别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有着重大影响。
3.避免行政不当。即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应遵守合理、适当、平衡、成比例的原则。“平衡、成比例”是德国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对当今各国行政法特别是行政行为法律制度有着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