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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1)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
(2)行政不当只基于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3)行政违法必须引起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不般只限于补救性行政责任。
(4)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可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而行政不当既可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内容可以对行政不当作如下分类:
(一)主体不当。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选择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不当;
(二)时间不当。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某一行政行为所选择的时间不当;
(三)地点不当。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某一行政行为所选择的地点不当。
(一)权利赋予不当。这里又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利赋予对象不当,当权利主体有权把某一权利赋予另外几个人其中一人时必须做出恰当的选择。另一种是权利赋予量不当,例如,某民政局给甲、乙两户发放救济金,根据困难程度和有关规定可以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进行选择,结果困难程度大的甲得到了2000元,程度小的乙却得到了5000元,则明显属于行政不当。
(二)义务科以不当。这里也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义务科以对象不当,另一种是义务科以量不当。
了解了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以及分类,可以看出,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行政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政行为,它们都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侵犯的行政关系的性质不同。行政违法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法性;行政不当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理性。
二、范围不同。行政违法则既可能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也可能发生在羁束行为中;而行政不当仅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不发生在羁束行为中。
三、责任不同。行政不当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即使行政不当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一般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包括补救性行政责任和惩罚性行政责任)。
四、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当并非绝对无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做合理性审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和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而行政违法行为一概无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拘束力,而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行政行为就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