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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割据型垄断是指依靠政府的政策法律壁垒来构筑进入壁垒,限制竞争企业的进人。
行政割据型垄断的类型,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出不同的结果。大致说来,有以下四种:
以此为划分标准,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性行政垄断(或地区垄断)与行业部门性行政垄断(或行业垄断或部门垄断)两类;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限定交易和设立行政公司四类;有的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四类。
学术界之所以对行政垄断的分类如此五花八门,实际上是因为在我国现实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过于纷繁复杂,再加上虽以垄断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但缺乏分类的具体依据。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地区封锁,又称地方贸易壁垒或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2)部门垄断;(3)强制交易;(4)强制联合限制竞争;(5)设立行政公司。
根据这种标准,可将行政垄断分为具体行政垄断与抽象行政垄断。实际上,该分类是依据行政法学上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而来的。具体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实现的垄断行为,其针对的对象是某一具体的经营者。而抽象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决定和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手段而实施的垄断行为,其针对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非具体的某一类经营者。
依照这个标准,将行政垄断分为作为的行政垄断和不作为的行政垄断。此种分类也是依据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分类而来的。作为的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主动设置市场壁垒,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不作为的行政垄断,主要是指负有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职责的行政主体,对于所辖区域内存在的妨碍竞争的市场壁垒不予以消除的行政垄断。
将行政垄断分为合法的行政垄断和不合法的行政垄断。合法的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自然垄断、特种行业垄断、国家指定专营和国家垄断等,由于这些垄断一般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有利性和合法性,应当列在垄断规制范围之外,而非法行政垄断成为垄断规制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