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Pharmacy Trustee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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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药房托管是医疗机构将本单位药学部门负责的,药事管理工作中的药品采购、供应及贮存管理工作,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委托给具有专业化管理水平的医药经营企业或有关机构,采用市场化运作,药房经营收益实行按比例分配的一种药品购销管理改革模式。药房托管作为医药分开的过渡模式,既可以巧妙地避开产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药分开;同时又可以解决医院补偿不足的问题,医院药房托管将打破医药分开进展不顺的僵局,使医药分开的改革实现“软着陆”。目前这一模式发展较快,已经被许多地区和医院采用,其中又以南京的“药房托管”模式为时间最早、规模最大而最受学术界及医药行业内部和人民群众的关注。药房托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作为在现行医疗卫生体制和医药购销机制下的一种遏制商业贿赂、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的探索和实现医药分开的尝试,必然涉及医院、医药企业、医药代表和患者等多种相关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
在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把“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列为发展目标。
目前的“药房托管”大体可分为三类:(1)由单个医疗机构与单个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单独托管”模式;(2)由多家医疗机构分组,委托一到二家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组合托管”模式;(3)由全区或市县医疗机构共同委托一个经办机构集中采购的“集中托管”模式。通过南京市栖霞区以及安徽省一些托管医院几年实践和操作来看,医院平均处方值明显下降,患者仅药费开支就减少支出近30﹪,但医院的门诊人次却大幅上升,医院与患者均得到了实惠。
2. 柳州的药房托管(柳州模式)——全国首例
2001年6月30日,广西柳州市众医院决定把药房交给“三九”医药集团管理,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首例“药房托管”实践,初步形成了“药房托管”的“柳州模式”。之后5年间,广西、湖北、青海、广州、上海、河北、山东、四川、江苏和北京等地都有医院陆续进行“药房托管”试点工作,形成了多种经营管理模式。
3. 苏州的药房托管(苏州模式)
2004年3月,苏州市车坊、光福等四家卫生院开始试点托管。2005年一家区医院和所有县级医院全面实行药房托管。2010年苏州市级医院全部实行托管,另外苏州已有数家民营医院实行托管,包括苏州沧浪医院。苏州的药房托管是针对中小医疗机构而形成的探索模式,实施形式上归属药房托管的模式,但不等同与。医疗机构保留了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和部分经营权,把经营权中的供应权和采购权移交给药品商业企业。苏州的药房托管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引入市场化托管模式,公平、公开竞争;出台药房托管用药基本目录,约束医院和医师用药行为。
4. 南京的药房托管(南京模式)
南京于2003年8月在栖霞区尧化医院率先实行了“药房托管”改革试点,2004年9月雨花台区区属5家医院先后实行“药房托管”,2006年2月,由南京市纪委牵头,“药房托管”开始运作,到2006年底,全市13个区县应参加药房托管的153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其中二级医疗机构26家、一级医疗机构127家),已有138家医疗机构(其中17家二级医疗机构、121家一级医疗机构)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占90.2%。
南京药房托管的特点是实行“两权分离”和“三个不变”,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医院,经营权交给受托方;医院药房的产权、药剂科的职能和药房人员的身份不变。
(一)托管产权、收益归属问题。药房托管是一种有偿的经营和管理,医疗机构授权由受托方经营和管理,而受托方为了有效经营和管理,必然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医疗机构应依法支付一定报酬。因药房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药房在对患者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时,依然使用医疗机构名义,以医院药房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归属医疗机构。受托方并不能享有药房收益,医疗机构可支付一定报酬。
(二)用药纠纷责任难分问题。医院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职能是代表医疗机构向前来就诊的患者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其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医院承担。事实上托管药房的药品进出并没有医院直接参与,医院也就没有了指导患者用药的告知义务。而受托方多从商业角度考虑,因此留下了患者用药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双方都有理由推卸责任。
(三)药房托管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药房托管即垄断经营,药房受托方就会因为其经济本性,运用垄断排斥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或优先选择进销差价大的药品,如品牌药在一些托管药房遭到抛弃,这可能造成看似不高的药品价格而有过高的药品利润,还可能对医疗机构的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构成威胁。受托方有可能与各方合谋进而形成新的利益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