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除外责任(Exclusions of Hul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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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除外责任指的是船舶保险单中或保险条款中订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凡不是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对船舶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都属于除外责任。
海上船舶保险全损险和一切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完全一致,保险人在该船舶保险中,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负责:
①由于被保险船舶开航时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船方重视船舶的适航性,减少船舶受损的风险。当然,被保险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而船东不知道的,保险人还应承担保险责任。
②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通常是指船东或实际行使船东权利来调动和使用船舶的人 ( 如船舶经营人 ) ,而被保险人的代表则指负责专门业务,指挥船舶经营运输的人,如航运、调度、船技、海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不属于海上航运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等是船舶正常营运的必然现象,而保养不周是被保险人未克尽职责,更换或修理被保险船舶是保持船舶适航的必要条件。这些不属海上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④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