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损险(total los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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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损险是指保险人依约对保险标的物因为海上危险而发生全部灭失或其奉质上受损坏而不能回复原状承担保险责任的海上保险。
依照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全损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我国海商法对之亦有相应的规定:
(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2)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3)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4)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物构成全损,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全损必须是海上危险直接造成的损害;
(2)全损为保险标的物的利益的全部灭失或者视同全部灭失。在发生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金额请求保险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