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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新规在把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为贷款支付的基本方式的同时,也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受托支付是监管部门倡导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支付方式,是贷款支付的主要方式;自主支付是受托支付的补充。其次,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贷实存,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使用贷款设定了相关的措施限制,以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用途。
1、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标准或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允许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2、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后的核查
事后核查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重要的环节。由于贷款人在放款前并未像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详细审查贷款资金用途,因此,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后续跟踪核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 可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1)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
(2)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
(3)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4)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5)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6)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审慎合规地确定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
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延续以往实贷实存的做法,对借款人申请提取的自主支付金额未予以审慎测算,也不注意有关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约束,有的甚至将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小额资金支付一次性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为贷款资金被挪用带来风险隐患。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小额贷款资金,是出于兼顾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考虑。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一是仍应遵从实贷实付原则,既要方便借款人资金支付,又要控制贷款用途;二是仍应遵守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不得提前放贷。因此,贷款人应审慎确定自主支付资金的金额和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时间。此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不排斥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控制。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协商采取措施,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监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