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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群体性事件应该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群体,由于正当性的利益之间出现严重分歧且不能通过司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产生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冲突行为。
狭义的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相近或相同的群体,当其正当利益的诉求缺乏协商机制和维护机制时,而聚众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在危机管理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群体性事件的管理。首先,准确捕捉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主体的群众性。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部分群众的共同思想感情。他们在思想、语言上容易沟通,感情了比较接近,容易达成共识并产生共同的意愿和要求;
(2)行为形式的公开性。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公开进行,事件参与者更是情绪激动并且会愿意选择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繁华街道或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扩大其影响;
(3)群体事件处置工作较复杂。因为群体性事件既有策划者、主动参与者,但是还有很多的围观者、尾随者,参与者不仅参与的性质不一致,而且卷入程度也不同,特别是因为它的影响面广泛、规模较大,所以善后处置取证难、甄别难、定性也难,这就造成了处置工作的复杂;
(4)事件危害常常比较严重。有些群体性事件不仅危及人身安全,如群体性械斗,常常双方都有伤亡,一旦处置不当会严重影响人们对政府及其他组织管理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如果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目前诸多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异化引起民众心理失衡。有些政府官员在运用权力时,权力扩张,损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如不政治占用公共资源,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专权行为、垄断行为,城市的野蛮拆迁、乱收费、乱罚款、乱占耕地、安置补偿不合理等引起群众不满、心理失去平衡。
(2)挫折导致不满情绪。当遭受挫折时产生了挫折感,从而引起不满情绪,一旦有一定数量的人存在不满情绪时,就可以成为可能燎原的星星之火。如弱势群体缺少应有的发展机遇与客观条件,维持生计困难,自身权益难以保障,加上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如因经济地位低下而遭受歧视、侮辱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心理失衡的产生起到催化作用,强化对部分群众乃至对整个社会的不满情绪。当他们不能够采取合法的手段达到所追求的目标时,其中法制观念淡漠、自制力差,或好逸恶劳的人就容易逐渐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一旦遇到某些事件作为导火索,就可能采取过激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但是,作为参与群体事件的人来说其动机往往又是复杂的,既有打抱不平者。如有人觉得有关人的处境值得同情,出于一种义愤和打抱不平的心态而参与的,以显示自己的正义感、责任感,以维护法律或人的尊严。因而理直气壮,即使可能受到处罚也无怨无悔。也有法不责众者,即社会心理学上所说的“去个性化”认为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会产生群体为个人提供保护的错觉。个体误认为人多势众,觉得自己是个匿名者,觉得追查不到自己而助长了冒险心理,丧失了所有社会责任感,失去理性,不考虑法律的约束力而做出违反社会准则的过激行为。当然也有报复社会的心理。在群体事件中,具有报复心理的人一般是出谋划策者,为了满足某种政治或物质要求,或个人遭遇了挫折,企图通过群体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对抗政府,乘机对社会和他人进行报复。
(3)有隔岸观火或浑水摸鱼的心理在产生作用。即有些人并不想从中获得利益,而是在不平衡的心理驱使下参与群体事件,以制造混乱为乐事,从人们的慌张和秩序的混乱中获得乐趣,宣泄情绪,从破坏中获得心理满足。也有些人并不参与群体事件的谋划和酝酿,而是随机参加到群体事件中,趁火打劫,竭力把事情搅浑便于实现利己之目的。一旦捞到好处会“全身而退”,如果发现无利可图就会中途退出。当群体事件乱得不够,不足以让其乘机捞一把时,他们可能会进一步煽动、鼓噪,以扩大事态,制造混乱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当然也有一部分人只是为了表现自我。这些人往往渴望在别人面前显露自己,以满足强烈的自我表现欲望,从众人的追随、关注中得到心理满足。常常利用群体事件展示自己的才能,一有机会,就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出面组织策划,在激烈的气氛下情绪高度激动,其目光局限于狭窄的范围内,缺乏理性的思考。丧失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以爆发性的行为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和欲望。其中最多的应该是从众者。在群体压力下、个人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样的行为。为了获得群体的认同、接纳、好感或者避免嘲笑、冷漠、轻蔑、嘲讽、打击甚至体罚等群体压力,而被迫参与群体性事件,一旦参与进去往往身不由己。主动或被动地模仿、服从。失去自己的独立判断意志,出现去个体化行为。觉得自己从众不会没有面子,既然人人都参与了,出事了也是大家一起承担。当然,我们也并不排除有一部分的追求刺激心理。这类人心理一般不够成熟,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对群体事件感到刺激,常常在事件发生后才被吸引过来,他们多与事件目的无利害关系。其中少数由于产生与事件其他人共同的兴趣、需要而发生态度转变,并积极参与,而有的在了解事情真相后会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不应参与或感觉没有意思而退出。
(1)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准备来看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反映群众社会心态的资料。政府有关方面应该聘请社会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情绪量表,通过抽样调查,准确、及时地掌握群众心态,使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②建立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及时疏导群众的不满情绪。不满情绪如果长时间得不到疏导,越积越深就会一触即发。因而,在通过预警机制掌握不了情绪产生的原因后,相关部门应该对这些产生源及时进行排除;当问题短时间之内无法解决时,就应该派出相关的专业人士做心理疏导工作,求得群众的谅解,使他们的心态复归平静。
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澄清事实,减少劣质性刺激源。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都是由激烈的劣性刺激源引发,而很多情况下,这种劣质刺激源都只是一种传言并非事实真相。因而,有关部门非常有必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当谣言在社会上传播时,应及时聘请专家等权威人士用事实和专业知识澄清谣言得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谣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④培养公民独立、自主、完善的人格,尽量减少去个性化现象的发生。独立、自主、完善的人格有利于个体抵御群体非理性的影响。
(2)从群体性事件的控制与处置来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及时疏散人群,以减少群体成员间的激烈互动,切断情绪感染的链条。相关人员可以将工作人员分成几组,分头做群众的说服和解释工作,各小组交涉的地点尽量离得远一点以减少群众成员间的互动以及情绪的感染。只要这种感染的链条被切断,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几率就大大减小。
②权威部门及专业人士应及时出面澄清事实,尽量减弱和消除劣性刺激源。群体的愤怒情绪呈现出一拨拨高涨的趋势,若在事件爆发的前期,权威部门和专业人士能用雄辩的事实攻破谣言,消除劣质刺激源,群体性事件一般都能得到及时的控制。
③要明辨事件的性质,对恶意制造事端者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罚;对不明真相的参与者则以批评教育为主。事件平息后,对于事件的善后处理非常重要,若处理不当,则会引起新的不满情绪,甚至引发新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处理时要谨慎对待,不能随意扩大打击面。但对于恶意制造事端者需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④向事件参与者群体派驻专业人士,开展心理疏导,使其心态归于和谐。责任的追究并不意味着事件的圆满处理,此时,有的参与者可能心中还耿耿于怀,而有的则背上思想包袱。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向这一群体派驻心理学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事件的阴影,重建和谐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