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Cyber—Bullying/Online Ab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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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第一,行动盲从性。网络暴力往往来自对某一事件的披露,但互联网发布信息的随意性使得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而很多推波助澜的网民在言论批评中表现得盲目、偏激、冲动、缺乏理智,有的甚至只是凭借新闻标题就义愤填膺。
第二,身份匿名性。匿名性使得网上言行肆无忌惮,不负责任,不计后果。这可以用心理学中的去个性化理论来解释。去个性化是指处在群体中的个体不是以个人的方式来行动而是溶化于群体中,丧失个体可辨别性的一种状态。它是网络暴力形成的重要心理原因。
第三,群体消遣性。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窥探网络事件、网络人物的背后细节、隐私、背景,成为一些网民热衷的活动。有的网民在参与网络暴力。功中,可以从对当事人进行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行为中获得一种畸形的狂欢感,也就是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伤害别人的基础之上。
第一类:伪道德批判
主要表现形式是“人肉搜索”,它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这类事件往往始于正义和道德的初衷,基于朴素正义的动机。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不明真相网民的盲从参与,正义和道德的初衷往往被扭曲、被掩盖,最后打着道德的旗号,采用指责谩骂、曝光隐私等恶劣方式来审判、处罚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极大损害。
第二类:纯恶意攻击。
具体来讲,这种网络暴力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又可能有着不同的心态,有的出于嫉妒、报复心理,有的则只是靠编造假信息和披露别人隐私来追求轰动效应。因此,这种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无辜的,来自网络的无端的攻击使其对人性和世界的冷酷无情悲观失望,以致部分被攻击者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作出反应。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在形式上
(1)以文字语言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现实生活中人在生气、烦闷、情绪不定时,想要通过语言暴力宣泄是很正常的,而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直接交往,会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或多或少的抑制了这样一种宣泄的产生。网络社会是虚拟的社会,在网络上却比现实更容易爆粗,通过文字的方式发生语言暴力。文字语言暴力这种形式在如今人流量大的网站随处可见,如天涯论坛、百度贴吧、微博、腾讯新闻评论等。任何一个网络暴力事件,不难发现,其中文字语言暴力必定不会少,粗俗、恶毒的攻击性语言推动了网络暴力的扩散,也增加了网络暴力的危害。
(2)以图画信息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图画信息暴力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也并不鲜见。我国发生过很多例子,例如篡改他人传上网络的照片,通过照片的篡改进行侮辱、诽谤、攻击等。韩国网络发达,因特网宽带连接居世界第一,但是也并未发展成一个成熟的网络社会,网络暴力问题此起彼伏。网络中,目前也存在许多图画信息暴力的情况,惊恐的图片恐吓他人,通过Photoshop技术恶搞、损毁他人照片,以此攻击他人,这是一种图片信息暴力,通过图片的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在性质上
(1)非理性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事件的另一主要类型是非理性人肉搜索。非理性的人肉搜索最易侵犯受害者的隐私权,而参与者往往认为是一件刺激而有趣的事,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满足于自身“FBI”能力的窃窃自喜。关于非理性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事件比比皆是,电影《搜索》中很好的反应了这点。电影讲的是关于公交车上“让座”事件所引发的网络暴力。电影中,女主角因为在医院被检查出癌症晚期而受到打击,没有给身边的老大爷让座,这件事被人拍下视频传上网络,最终引起群体的口诛笔伐,在网络上通过文字言语、图像的方式进行攻击,最终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将女主提前推入死亡。很多情况下,网民习惯性的站队到自认为正义的一方,以道德的力量审判他人,殊不知,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充当了刽子手,却没能加以自身的判断,去辨清事实的真相。但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引发网络暴力,最终伤害当事人的方式非常不足取,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用道德的力量去审判他人。
(2)充斥谣言的网络暴力
谣言的危害性是非常明显的,而且一旦发生会有愈演愈烈之势。谣言,顾名思义,是虚假的言论,是由不法者恶意编造,网民成为被利用者,谣言伤害了网民群体的相互信任感。民众一再被造谣者愚弄,很容易变得草木皆兵,使得网络社会的信任感变得愈发的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有的源于遥言,有的并非。源于谣言的网络暴力最开始是由利益人发布不法的谣言,再煽动不知情的网民推波助澜,而利益人则等待事件扩散,坐收其中利益。有的网络暴力虽最开始并非因遥言而起,却在整个过程中会以讹传讹,最终遥言四起,真相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当矛盾变得更加尖锐时,网民已经不考虑事件的真相,享受的是破坏和指责的快感。网络本身也包含诸多暴力信息,如网络上的暴力游戏,暴力影视等等。但是无论哪种网络暴力类型,都不是单一存在于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是结合几种类型一起,作用于整个网络暴力事件之中。
在作用方式上
(1)直接攻击
直接攻击是指网络暴力事件中通过直接的方式进行攻击,也就是说在言语上直接用侮辱性和攻击性的恶毒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就网络暴力而言,直接性的攻击危害比较大,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比较明显。
(2)间接攻击
间接攻击则是通过讽刺等方式跟风发表意见,即俗称的骂人不带脏字,有的也选择转播他人的直接攻击进行二次攻击。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网络暴力,无外乎都会从虚拟世界进而影响到现实世界,也因此,在应对网络暴力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网络暴力都不能忽视。
1.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随意性、开放性、间接性等特点,使每一起网络暴力事件,都能在短时间内聚集相当数量的网友.对当事人肆意进行各种言论的攻击。
2.网民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发生网络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互联网上发言的身份匿名性让部分网民可以随意通过网络宣泄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表达的情绪或者难以排解的各种压力,某些人内心深处的劣根性和人性丑恶面便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暴露无遗。
3.网络暴力脱胎于传统的传媒暴力。媒体的力量是巨大的,英年早逝的一代流行天王、童星出生的杰克逊,他的成名媒体功不可没,但在这个注意力经济时代,在激烈的竞争下,媒体在越怪异、越负面越能吸引眼球的“潜规则”下,逐渐把一位有爱心的、精明的天才音乐家妖魔化,小丑化。豪奢的生活、发达的医疗条件都未能拯救天王的生命,媒体使一生致力于慈善事业的他却为世人所误解,孤独终生,直至精疲力竭,猝死而终。可谓成也媒体,败也媒体。人们往往对于不关己的、非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人和事,无条件也无必要去调查,只能凭传媒的一面之辞作出判断。
4.互联网以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为中国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的公共平台。“由于传统媒体基于社会意识形态之上的‘把关’操作,加上版面和播出时段的限制,长期以来,传统媒体的话语权被精英阶层严重垄断,民间的声音在现实社会找不到足够的发言空间。因此,基于互联网的开放互动技术之上的网络BBS,一出现即受到了中国网民的热烈欢迎。因为网民来源的广泛性,BBS得以成为表达社会各阶层声音的一个广场。”言论自由在人的某些劣根性支配下,很容易演变成网络暴力。
5.政府关于规范网络媒体及网民行为的网络法规制定工作相对滞后,对大量出现的网络暴力事件反应迟缓。网络诞生的历史不长且发展迅速,人们尚未完全掌握网络传媒的规律性,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来规范网络传播。况且,法律法规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而疏于事前的预防,而且通常反应的方式是缓慢的,远远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
1、网络暴力混淆真假
真真假假的世界,尤其是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社会,真假原本就难以辨识,而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冲击下,原本难以辨识的真善美和假丑恶变得更加难以区分。通常,对真理的曲解并不在于信息源本身,而在于真理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歪曲混淆,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真理被曲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混淆了对与错,真假难辨。网民进入网络世界,应该具备对与错的基本辨识能力,可实际情况是,在网络这样一个虚拟世界,对与错的界限变得很模糊,当然,如果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从不同角度看问题是绝对值得推崇的。但是这里的混淆并不是辩证的用理性的态度去理解事情,而是将错的东西说成对的,而对的事情又变成错误的,歪曲事实真相。众多网民参与网络暴力事件时,会带有个人情感的去看待事物,换而言之,就是对待一个事件往往会有“第一印象”,这个“第一印象”就是个体对网络事件的第一态度,而在接下来的过程中,进行搜索或者获得资料试图去辨明事件真相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进入网络世界的人们有一个共通的特点就是在利用搜索网站进行搜索时,所搜寻到的资料和观点基本都是和自己原本持有观念相一致的观点,这个过程中不但无法将其从错误引向正确的观点,反而会更加强化其原有的观点。一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争论,引来各方关注和讨论,原本是件好事,经过讨论和辨别的事情能够更加趋近真理,可是网络暴力的发生也是网络事件引起争论的结果,而这样的结果不是讨论结果的价值多元化,而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观点占主流地位,网民不自觉的站队,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事件的推动者。纵观多数能够引起极大争议的网络暴力事件,不难发现这样的事件大多即使未违反法律也多半违背普遍道德伦理价值观。
2、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权益
网络暴力中,参与者非理性的群体攻击侵犯了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并直接侵扰了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尤其人肉搜索风靡开始,网民已不再局限于在网络上通过语言文字或图像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攻击讨伐,通过人肉搜索手段直接从网络虚拟社会渗透到现实社会,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进行骚扰。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人有名有姓,却找不到具体的实施伤害的人,正因为如此,参与的网民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而为。网络集体暴力中,网民很少考虑到当事人的心理。而当事人因网络暴力事件,所受的惩罚完全非等量惩罚。当事人需要道德谴责,需要法律制裁,但绝对不需要披着道德外衣打着正义旗帜的暴力去解决。
3、网络暴力影响网民的道德价值观
除了直接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外,网络暴力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影响网民的价值观。正确的价值观念是人类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美好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他们的行为和处事方式。就学校食堂旳例子来说,每到吃饭时会很拥挤,楼梯中总是人头攒动,但是却乱中又井然有序,就是价值观念在发生作用。交通规则的道理相同,在交通规则还未制定、红绿灯都还不存在的世界,马路上来来往往的行人、车辆也会互相相让,以使每一个通行的人能快点到达目的地。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影响了个体的价值观,进而影响个体的行为。网络暴力冲击人自身的防卫系统,原本符合社会伦理、符合道德意识的价值观在网络暴力的冲击下会被扭曲。原本提倡的辩证法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完全被忽略,事情变得只有两个极端,非A即B。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参与事件的网民盲目的支持某一方过于绝对化的观点,披着道德的外衣,做着违反道德的事,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有错。这里网络暴力的表现就是扭曲的价值观,把错误的观点当成是真理,坚决不承认错误。人在思维上有一种惯性,就是有时会过于坚信某一方面的观点,并通过其他信息的搜寻不断的强化自己的观点。正因为个体已经偏向于某一方面的观点,一旦与自己已有观念不同的观点侵入,则会存在不安全感,尽其所能的去维护自己的观点,进而自我欺骗,在搜集与自己持相同观点的同时加上一定程度的自我欺骗,原先的观点被强化,不再接受其他观点,价值观被扭曲。
4、网络暴力阻碍和谐社会构建
网络暴力事件加速个人信息的泄漏,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2012年4月对公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进行了网络调查,参与人数4142人。其中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泄漏的调查数据显示:30%的人多次遭遇信息泄漏状况,40%的人偶尔有信息泄漏的状况,仅15%的人极少遭遇此情况,且15%的人对自己信息是否泄漏尚不清楚。由此可见,至少7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个人信息泄漏状况,个人信息安全关系到个体的切身利益,个人信息遭到侵犯,使得当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引发不安情绪。而对于个人信息存在哪些安全隐患方面,52%的人认为机构或网站擅自将个人信息泄漏或贩卖给其他机构或个人,23%的人认为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犯罪行为,18%的人认为机构或网站的个人信息保管机制不健全,5%的人认为个人在上网时遭遇“钓鱼网站”,而仅有2%的人认为是其他原因。很明显98%以上的人所认为的安全隐患都与网络有关。网络暴力事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泄漏了网民的个人信息,更加增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引发了社会的恐慌情绪。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是有共通之处的,有的学者则直接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按照这样的说法,网络空间,是人们生活的空间,是一个以虚拟为形式的“现实社会”。那么,在这样一个社会所受到的一切影响也必然会作用到现实社会。网络暴力是“舆论”场域的群体性纷争,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可以说是网络自由的异化,这无疑阻碍了和谐网络社会的构建。与现实社会的暴力行为相比,网络暴力参与的群体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因此某些意义上说,可能比现实社会的暴力产生的危害更大。网络暴力的产生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危害大、影响范围广,而且蔓延趋势严重。网络暴力作为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现象,有的学者认为不仅是对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的挑战,更为严重的是,网络上的一些过激言论或行为已经触及到法律的红线。也有的学者认为,网络上的发泄情绪所引发的网络暴力,不仅使得社会伦理大厦根基动摇,道德与诚信逐渐沦丧,而且古老的文明传统即将逝去,与现代文明风气也渐行渐远。国外学者也注意到网络暴力的严重性,并一致认为网络暴力以及给受害者的骚扰在全球范围内呈上升趋势。他们提出,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暴力以及网络犯罪来得更加频繁。而且有人甚至认为互联网潜在的巨大危害能彻底摧毁一个人的生活,这里摧毁的力量指的就是网络暴力。随着博客、贴吧、论坛以及视频网站的运营,人们的行为、话语、姿态,可能通过这些媒介,登上网络平台,遭受公众审判,而公众在审判的过程中带有过多的个人情感和情绪的发泄,往往过于偏激,引发网络暴力。加之人肉搜索的兴起,私人信息被曝,网民跟风炒作,扩大事情影响,引发网络暴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1.社会各界应加强社会性的网络防范意识教育与防范技术普及;加强宣传,引导网民以积极介入公共生活之善,替换偷窥隐私、口诛私刑之恶。
2.政府应加强网络跟踪和监控工作,探索和完善实名上网等确认身份制度,实行公民网络行为的预警制度。
3.完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在对于与互联网有关的立法方面严重滞后,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民和网站的行为。
4.网络媒体应该正确选择报道角度和取向,营造出一个具有理性精神、公民意识、道德意识和人文情怀的网络舆论氛围。同时还应加大对网站的监管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以净化网络暴力发生的平台。
5.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思想积极的社会成员应积极参与互联网的舆论活动,使网络舆论趋于理性化,能够体现社会的主流意识。
6.初衷为善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应当意识到客观、公正、理性、冷静是发表言论的应循之道,应当增强自身辨别力,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以免自己成为帮凶;恶意或带有群体消遣心理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应在积极力量的引导下、在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面前自我反省,并培养健康心态、健全人格,宽容待物,增强义务、责任和自律意识。
7.受害者应该增强心理承受能力,采取积极态度回应:道歉,澄清,或是求助;为预防成为网络暴力的攻击目标,防患于未然,个体应修身养性,严格用道德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坚持原则、保持个性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与人结怨,尽管再高明的处世艺术家都很难面面俱到,但努力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应该成为每个公民的人生目标之一。
2020年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实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