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金融服务(Comprehensive Financi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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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金融服务是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金融集团为客户同时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1.协同效应:充分利用所有资源,实现在财务、客户、销售渠道、人力资源、资金等多方面的协同效应。
2.范围经济: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使银行成为金融超市,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
3.规模经济:通过将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实现较低的边际销售成本,提高整体收益,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4.风险分担:通过金融资源共享和集团内部协同平衡机制,可以提高单个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1、国际:沿着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和体系演变。
20世纪30年代以前:直接金融和投资银行业作为相对独立业务发展起来,但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紧密联系,没有人为分割。
20世纪30至70年代:经济大萧条使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出台,限制金融混业经营,强行分离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严格限制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工商业相互渗透。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经济进入“滞涨”、两次石油危机、金融“脱媒”冲击下,大量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或被兼并重组,金融竞争日趋激烈,改革呼声高涨。《1999年金融现代法案》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金融综合经营的新时代。
21世纪金融危机以后:监管机构对大型金融集团提出更加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一些大型投资银行积极转型为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
2、国内: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尝试和探索综合经营的过程。
1984-1992年:理论界提出需要在专业化银行中实行业务交叉,扩大银行的信用种类和方式,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奠定了理论基础。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相继开办了证券、信托、投资、保险等业务,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百货公司”。逐渐形成金融业混业经营。
1992-1998年:90年代初期高速通货膨胀、金融风险集中涌现,反醒金融混业经营,理论界提出“金融体系需要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出台以及证监会、保监会的相继成立,确立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
在各个金融市场不断融合和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的格局中,证券行业可选择的金融品种更加丰富,金融服务手段更多样化,资产配置的自由选择空间更大。证券业将可以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多元化、综合化的理财和财富管理业务,满足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日益增长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也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服务实体经济的筹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