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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综合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两项以上的金融业务。
我国银行业考虑实行综合经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综合经营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历史地看,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得各项金融业务差异越来越小;而技术创新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概念中的资金融通成本、收益对比状况,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提供方式。金融全球化极大地强化了竞争,迫使金融企业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效率。
综合化经营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战略优势,包括信息优势、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多元化利益等,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其有限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利润来源的多样化,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增强了竞争力;“一站式”金融服务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以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提高。
当前从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现状中可以看出综合经营风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资产管理市场严重混乱状况有所收敛,但未根本扭转。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均已开展形式各异的资产管理业务,鉴于近几年实践中的惨痛教训,一些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与政策上已有所调整,正在逐步统一,但从总体上看,各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在法律依据、监管政策上仍协调不够,不尽相同,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风险隐患。
2、金融机构关联交易增多,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象。综合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发挥协同效应,最大风险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目前,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关联交易自然增多,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现象也使大量存在。
3、当前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实行的是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现实。 1993年之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就是混业经营。在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确实导致信贷资金过多的流入股市、期市,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泛滥与发生。当前,我国现实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银行资金若大量流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或货币市场,可能引发严重的泡沫经济现象,一旦泡沫破裂,银行将亏损严重,将引发金融市场的稳定。
4、外资金融集团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影响。目前,有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政策带来冲击。例如:汇丰集团拥有上海银行8%的股权,拥有福建亚洲商业银行27%的股份,拥有交通银行19.9%的股权。拥有平安保险19.9%的股权,拥有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4.9%的股权。汇丰与山西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占股33%。几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别看,都已达到我国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计看已超过我国的有关规定。中资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反映我国国内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大多是金融集团,他们拥有人才、数据及部分业务实质性的综合经营。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持有多个金融机构股权,达到综合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团,它们分别持有相对控股与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用平台,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实现销售功能上的综合经营。如银行销售基金、保险产品。
三是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竞争同一类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等等。虽然业务名称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上因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不一而导致业务方式不一,但这些都属于“信托”范围,实现的都是“代客理财”。从这点上看,各类金融机构实现了综合经营。
四个指标对比分析后我们得出结论: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效率最高,全能银行经营效率最差。
其次,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出现了很多业务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当前金融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但是,在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
1.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
我国在有关金融综合经营立法中,除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外,还应准许金融机构选择母子公司制或受限制的综合银行制,允许多种模式并存。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强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制,一是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资本或资产规模标准之上者,二是同一关系人实质控制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者。
2.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经营,最大的益处是可实现交叉销售、节约成本和有效利用资本等。但另一方面,申请者要充分认识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后,将会面临金融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管,必须具备熟悉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高素质专业管理队伍,需要承受较高的组建与整合成本,以及准备对有问题的子公司承担“救助”义务等。
3.慎重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
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法律或实践中,一般采取完全控股公司方式。因为一个完全控股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优于一个部分控股公司。但是,完全与部分控股公司的选择,必须与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生态环境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金融业的恢复性发展只有20余年时间,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银行、保险、证券市场主体,绝大多数控股公司都必须从“零”开始设立子公司,且开展新的金融服务所需要的技术和经验必须靠长期的实践才能获得。所以,存在着较高的机会成本。如果采取部分控股公司,则可选择具有专业特长的战略合作伙伴,站在“高端”开展业务,同时,部分控股公司还可实现以少量股权控制规模更大的金融资产,增强控股公司资本的控制力,有助于尽快实现整体战略布局。因此,在我国金融企业专业化市场主体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在多数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及内部控制机制仍不完善、资本实力依然短缺、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现实条件决定。不过,从长远看,完全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发展趋势,因为只有如此,方能更利于整合金融集团客户、人员、机构等资源,满足客户多种产品需求,降低机构综合经营成本,有效利用资本。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对综合经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在一些领域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从传统的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模式逐渐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形成战略联盟。商业银行通过战略联盟形式与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开展浅层次的业务渗透与合作,如银证合作中的股票质押贷款、代理资金转账结算和清算;银保融合中的代理销售保险、代收代付业务;银基配合发展了基金托管、代销基金等业务。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中,一些试点银行还逐步推广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大力开展交叉型、跨市场的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
第二,创建投资银行部。商业银行利用已有的强大客户群和丰富的服务渠道,延伸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如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企业债券承销和投资、信托资金托管等。工行、建行、交行都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专门从事与长期融资等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光大银行通过投资银行部集中归口管理,短短半年时间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市场上成为领先者。
第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开展综合化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以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根据特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和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西敏证券,改名为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也通过旗下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