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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1、专职统计检查员。是指专门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按照《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的要求,专职统计检查员是完成各种统计检查任务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基本力量,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和统计业务的人员。
2、兼职统计检查员。是指在从事统计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同时,兼搞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兼职统计检查员由于熟悉具体的专业统计业务,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统计检查特派员。是指省(自治区)辖市、行署以上统计局向下一级统计局委派的、代表委派机关行使统计检查权,并执行委派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的统计检查人员。
统计检查特派员,采取向下一级逐级委派的办法进行委派,担任统计检查特派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家统计局1988年制定的《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委派的统计检查特派员,必须是副处长级以上或统计师以上的干部;省(区、市)统计局委派的统计检查特派员,必须是副科长级以上或统计师以上的干部。统计检查特派员持《统计检查特派员证》代表委派机关执行任务。
1、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务;
2、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对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了解,依法向统计检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在统计法制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4、负责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并根据授权承担本部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5、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任务。
作为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较高水平的执法能力。具体包括:对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关系,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对错综复杂的违法案情,要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判断能力;对执法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有较强的应变、处理能力;此外,执法检查人员还要具备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统计检查员既要熟悉有关统计专业知识,还要掌握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及基本行政法律法规,如《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等;二是与统计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会计法》等;三是有关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等。
统计检查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一方面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有较强的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严明,不偏听偏信。在执法检查中既要搜集对被调查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搜集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模范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在执法检查中,一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顶住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二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对揭发、检举人不愿意公开身份或者要求保护的,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