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经济合同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并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一是依据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证;
二是依法确认无效经济合同;
三是对订立假经济合同、非法转让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等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当事人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没收物资和本金的一部分或全部、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国合同管理机关首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还包括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金融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定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己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促使企业依法办事。
3.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然后给予证明的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进行鉴证工作时,按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办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订立、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
2.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3.制定符合所属单位情况的具体管理制度,监督所属单位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
4.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5.认真审查有关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合同内容,把好经济合同订立关等。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和各专业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金融机关通过信贷管理、结算管理和协助执行,监督和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1.信贷管理。银行发放贷款,要审查借款方借款理由和以往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对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和信用好的企业,可优先贷款;反之,则限制或停止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通过其业务系统进行贷后检查,提出合理意见,督促企业履行经济合同。
2.结算管理。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根据结算制度办理结算,对不依经济合同要求的经济往来,不予结算,监督当事人合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3.协助执行。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扣留、划拨需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