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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目录

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为实施法规或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详细法则。

  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细则。细则常常用来对有关法规规章加以具体化。行业或企事业单位较多使用工作细则。

  细则的成文依据和办法相同,即主要是为实施法规规章,对原文件提出具体详尽的实施意见,这类细则依附性强,不能离开实施对象而任意发挥。为管理某项具体工作而提出的详细法则,则是根据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指导性条文,用以约束有关单位和人员。

  细则行文之目的因使用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实施法规的细则,其行文目的是为便于贯彻实施,而将原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补充,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而管理工作的细则,则是为了使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而制定的详尽具体的法则。

细则的特点

  细则主要有三个特点:

  1.细致性。细则,顾名思义,就是详细法则。其条文表述往往比较详尽、细致,以对某个法规或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某些条文的具体含义,对某些规定或管理工作的实施要求一一做出注解。凡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争议或特殊情形都应加以说明,以方便实施。

  2.实用性。细则是对实施法规或管理工作的具体解释和补充,对地方及基层单位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应用价值。条文表述的细致性为实用性奠定了基础。

  3.依附性。细则较多地因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而行文,依原件的规范框架而定,对原文不详、执行起来可能遇到的情况加以说明,一般不能另加过多的内容,只围绕实施对象作解释和说明。即便是工作细则,也要对照、依附有关文件精神而制定,不能另立炉灶,重构框架。

细则的类型

  细则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之不同,决定了细则可分为实施法规细则和管理工作细则两类。实际上,管理工作细则较少。

  多数细则属实施法规细则。根据与所实施文件的内容关系,实施细则主要可分出下列三种类型:

  1.整体性实施细则。这是职能部门对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法规做出全面的实施性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经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后,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便是对该条例的实施做出的整体性实施细则。

  2.部分性实施细则。这种实施细则只对某一部分条款提出实施性意见。如《国营企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而制定的,它只是对国营企业中部分条款提出实施意见。

  3.地方性实施细则。这是地方政府或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有关法规文件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省、市、县及基层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属于此类。

细则的结构和写法

  细则的写法与上节“实施办法”的写法大体相似。

  细则,主要是对法令、条例规定、办法提出实施意见。由于与实施原件的内容关系不同,细则的写法也不大一样。

  1.整体性实施细则。整体性实施细则,其结构写法和其他法规性公文略有不同。以下介绍标题与正文的写法。

  (1)标题。整体性实施细则的标题格式为:实施法规标题+“实施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2)正文。正文,内容为对有关法规文件做出全面的、详尽的实施意见,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行文依据、具体细则、施行日期。

  2.部分性实施细则。部分性实施细则,其结构内容和整体性与实施细则大致相近,具体写法略有区别。

  (1)标题。部分性实施细则,实施法规文件标题不出现,而是将实施部分的内容范围写入标题,其格式为:内容范围+“实施细则”。如“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如果将原文标题写入实施细则标题,那就变成整体性实施法规了。

  (2)正文。部分性实施的细则,其正文只针对法规文件的某一部分条款提出实施意见,可以分章,也可以只分条排列。

  3.地方性实施细则。这种实施细则需要结合本区域或本单位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其写法与前两种实施细则略有不同。

  (1)标题。地方性实施细则标题格式为:实施区域范围+实施内容+“实施细则”。如“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正文。地方性实施细则,其正文内容皆与本区域或本单位的实际相关,由行文依据、具体细则、施行日期三部分组成。

细则写作的注意事项

  1.要完善细致。细则写作要做到完善细致,途径有三:一是对原件有关概念、范围进行必要、适当的诠释。法令、条例、规定一般写得比较概括,只做出原则性规定,需要细则对范围、概念加以解释,才便于实施。二是对原件的某些没有反映出来的某些例外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施对象往往针对大多数情况而定,对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况无法一一界定,需要细则加以补充,使原件更趋完善和严密。三是对原件的概括性条款进行具体化表述。条例、规定多用概括性语言表述,细则需对一些内容加以展开,才有助于实施。

  2.要切实可行。细则最大的行文目的是为组织实施提供具体的条文依据,使人们有所依照而便于执行落实。因此,细则应对原件不够明确处加以诠释;对不够具体处加以展开;对不够完善处加以补充,使条文切合实际,可以操作。

  细则要做到切实可行,除了要认真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摸清有关情况,科学地预见到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外,还要在具体写作时力戒形式主义,避免空泛的一般性说明,并且,要侧重于对原件的具体规范加以诠释说明,特别是对职责、任务、标准、要求、程序、方法要做出具体的规定,做出必不可少的补充,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否则,细则就会失去制定的意义。

细则与其它写作方式的比较

  细则虽然在使用和写法上和其他法规性公文有些相似,但细加比较,还是有其显著的写作特点的。细则的写作和条例、规定比较起来,有三点不同:一是条文写法不同。条例、规定写得比较概括,一般是对规范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突出依据性、指导性;而细则较多的是对条文或工作规范做出详细解释,突出其操作性、说明性。二是行文依附、依据不同。条例、规定也有为实施法律法规而行文的,但使用情况不多,大多是独立行文的,没有依附性;而细则则较多地是为实施文件而行文的,有依附性,有人据此将细则直接称为“实施细则”。三是制发机关不同。条例、规定大多是一级机关制发,特别是条例,制定的机关级严格规定;而细则较多是业务部门或下级机关为实施上级法规而制定的。

  细则和办法比较接近,其使用范围和制发机关大致相同。但细加比较,还是有所区别。表现在:办法既用于实施文件,也用于制定管理办法,且后一种办法还为数不少;而细则主要为实施法规性文件,用于制定一般工作细则的较少。细则内容上更详细一些,且有些实施细则是对实施办法的细则化和地方化,对原文件做出更加具体的解释和规定。细则在条文表述上侧重于对界限范围的划分和对概念、措施的解释;办法则侧重于对措施、步骤、程序、要求等方面做出规定。

细则的范本[1]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航空与铁路水路、公路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第五条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第六条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物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千克价值在十元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客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第十条 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 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运人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告。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第十四条 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缺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略)

  第四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略)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析评:

  这是一篇实施细则。例文正文第一部分为总则,说明制定根据及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分则,由第2章至第5章组成。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分别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做出具体规定。第三部分为附则,说明解释权与施行时间。全文用分章写法,结构完整,写法规范。因航空货运合同比较特殊,有必要专门制定细则,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