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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是指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外贸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凡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均会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又可细分为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两种模式。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核定经营者以往的出口实绩进行业绩分配。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可以用电子或书面形式将许可证申请寄送或呈送至发证机构,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有效申请后,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出口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获得临时出口许可证后,经营者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两证的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应该一致。
临时出口许可证用于办理本国的出口报关手续,对属法检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有关进口国则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许可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
1)适用范围
①目前公布的管理目录为《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输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经营者在出口列入上述目录范围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其他贸易。
③对出口至欧盟、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纺织品和服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2)报关规范
①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②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套、双、千克或其他商品单位,不包括打、吨等计量单位)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地区)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