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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与修改前的《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对外贸易经营者不一定必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主体。如果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是法人组织,则应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对外贸易中,能够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人只能是企业法人以及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这里的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自然人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对外贸易法》新增加的内容,这反映了贸易的高度自由化。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①依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
②依法自主使用外汇;
④依法分享国家促进对外贸易所采取的各种便利措置,如获得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资助;通过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获取对外贸易信息等;
⑤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外贸代理权;
⑧其他权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①依法进行外贸活动,遵守国家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②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③其他义务。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