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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退库是指将已入库的税款从国库中退还给纳税人或有关单位的过程。退库有出口货物退税、减免退税、误收退税、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几种。对于需要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如出口产品退税、误收退税等,由纳税人填报“退税申请书(或退税申报表)”,报基层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上报县级税务机关或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然后由税收会计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对于不需要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凭据(如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票证审核差错处理单等),直接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然后由税收会计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
税款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对特殊情况需要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从严审核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直接交纳税人,令之持其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现金手续。税款退库一律退付人民币,外籍纳税人或外资企业单位纳税人由于离境等原因,确需退付外币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税务机关从严审批后,在“收入退还书” 上加盖“退付外币”琐记,由国库按转账(或取款)当日的外汇牌价将退还的人民币税款折成外汇转入纳税人外汇账户,或由纳税人持其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付外汇现金手续。
从国库退付税金,必须在国家规定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事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项退库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因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误收退税;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从自收现金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批准,每次批准的额度在30元以下。
1、发生退税业务时,纳税人应持复核退税审批资料:减免退税的应持有复核减免税批准文件和入库税收完税凭证;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的应持有汇算清缴表和入库税收完税凭证;误收退税的应持有入库税收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其它退税的应持有复核相关退税批准文件及相应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请退税审批表》,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受理审批。
主管税务机收到《申请退税审批表》后,审查核实纳税人的《申请退税审批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将审查核实意见签署在申请书上,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退税审批表》连同有关纳税资料报送到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批准签字后,将《申请退税审批表》及相关退税资料传递到计统部门;计会部门根据《申请退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填写《收入退还书》,将《收入退还书》、《申请退税审批表》及相关退税资料传递到国库,按退税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如果纳税人有欠税,要求以应退税金抵缴,则征收环节应按欠缴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并及时通知纳税人;若抵缴后应退税金还有余额,则办理应退税金余额退款手续。
2、在总局总行税库银联网缴库模式下发生退税业务时,《申请退税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资料转到税收会计部门后,税收会计部门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信息及所附缴税凭证信息发送到国库,国库审核退税后,返回确认信息。(现阶段未实现)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办理退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退税政策或巧立名目多退税款;
(三)税款的退库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国税机关领导批准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