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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系是因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政治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实现一定数量资财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的过程,这使得由此而产生的税收关系变得非常复杂,它既非纯粹的经济关系,也非纯粹的公权力关系,而是由税收经济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和税收监督保障关系共同构成的复合体。在税收关系中,税收经济关系,即资财无偿从私人转移为国家所有的关系是本体关系,是中心,是出发点、也是归宿点,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税收监督保障关系都是因税收经济关系而衍生、并为税收经济关系而服务的社会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形式的经济关系。
具体而言,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税收经济关系。税收经济关系就微观领域亦即具体的征纳税过程来讲,是私人资财强制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的关系;而就宏观领域亦即全国范围来看,它是国家对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关系经由各具体税种税法(税收实体法)的调整,就体现为税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享有课税权的国家是法定的债权人,私人即税法上的纳税人是法定的债务人。
2.税收征纳程序关系。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就税收债权、债务的具体履行和实现而发生的程序性关系。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一般包括日常的税务管理关系、具体的税款征纳关系和定期与不定期的税务检查关系。这类关系主要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
3.税收监督保障关系。是指围绕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活动的开展而在各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监督制约与程序保障关系。具体包括对税收违法当事人的税收处罚关系,为纠正税务行政行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的税收救济关系(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关系、税务行政诉讼关系、税务行政赔偿关系),及有关国家课税权划分而产生的税收管理体制关系。其中,税收处罚关系、税收救济关系是侧重于事后的程序性监督保障关系,而税收管理体制关系则是一种事前性、基础性、制度性的监督保障关系,因而也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税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