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Carbon 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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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个对象,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城市、地区,甚至可以是一个国家、民族,更可以对应于全球。全球碳资产的流通总量虽然在操作上很难量化,但在逻辑上是完全存在的。
从碳资产的定义来看,它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CDM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
举个例子:某大型发电厂通过技改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并将该排放值成功申请了CDM项目,这笔碳交易产生的资产,毫无疑问属于它的碳资产;而同时,如果该发电厂将厂区内的照明用具全部改装为低耗能率的优质节能灯,在扣除成本后而节省出来的电,虽然没有最后进入CDM项目,也是碳资产的一部分;另外,该发电厂通过和某科研机构携手,研发出碳封存技术,则该技术及相关设备也是该企业碳资产的一部分;如果该发电厂实施低碳战略,通过一段时间的持续努力,并基于其各种社会影响和效益影响,股市增值或资产评估值明显上升,则该上升部分同样应作为碳资产来对待。
“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这样的:它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碳资产的价格是随行就市,每年呈上涨趋势;其支付方式是外汇现金交割,“货到付款”外汇现金结算;除此之外,它还有其它的独到含义,比如:买方信用评级极高,它既对股东有利,同时对融资(贷方)有利。而且这将大大提升项目企业的公共形象,获得无形的社会附加值。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