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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于知情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在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知情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必然知悉公司的各种情况,知悉该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公司的监事会在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监事也会知悉该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因而董事、监事、经理是知情人员。
持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比小股东较容易获得有关公司的各种信息,所以,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是知情人员。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发行股票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实施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其意思表示是通过其董事、经理等负责人的活动来实现的,所以,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悉发行股票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因此是知情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在公司之中,还有其他一些职员,虽然他们在公司中所任的职务不高,但他们可以获取本公司有关证券交易的信息。例如,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时,必然要了解证券交易各方面的情况,制订证券交易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证券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知情人员。此外,还有一些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会了解证券交易各方面的情况,因而他们也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批准登记的为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司的资产、财务或者经营活动等情况或者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进行查验,知悉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是知情人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提供服务而设立的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在经办证券保管、清算交割、登记过户等服务业务或者进行证券投资的咨询、资信评估的过程中,可以获知公司的有关情况,所以,他们是知情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