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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律

  	      	      	    	    	      	    

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

目录

什么是矛盾律[1]

  矛盾律是指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反对或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承认它们都是真的,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如果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就会出现思维上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矛盾律的逻辑结构[2]

  用公式来表述它的逻辑结构就是:“A不是非A”,或者每个具有p\land\lnot p形式的命题必定是假的,每个这样的命题是自相矛盾的。

  就概念而言,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就同一对象、同一时问、同一关系等条件而言),不能同时用两个互相矛盾的词项“A”和“非A”指称同一个对象。例如,对于某个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不能同时说他(或者她)既是中国人又不是中国人。

  就命题而言,矛盾律要求是:一个命题不能既陈述某对象是什么,又陈述它不是什么,即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都是真的,必须确认其中有一个是假的。具体的说,根据矛盾律的要求,每个具有p\land\lnot p形式的命题必定是永假式。例如,法官在断案时不能够同时判定“张三是本案的主犯”且“张三不是本案的主犯”两个命题,这是两个互为矛盾关系的命题的情形。

  还有,互为反对关系的情形,如以婚姻状态为例同时陈述说:“某甲是未婚人士”和“某甲是已婚人士”,这两个命题不可能同时为真。

矛盾律的逻辑要求[3]

  根据矛盾律的内容,它对人们的思维所提出的逻辑要求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在概念方面的要求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概念“A”与“非A”指称同一对象。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指称同一对象,它们不能同时是真的。另外,也不能用“马克思主义者”和“反马克思主义者”同时指称同一个人。因为“反马克思主义者”真包含于“非马克思主义者”,即“反马克思主义者”必然是“非马克思主义者”。所以,互相反对的概念蕴涵着互相矛盾的概念,它们不能同真。

  因此,矛盾律对概念的要求具体地说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否则就会出现逻辑矛盾。

  (二)在判断方面的要求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判断不能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它不是什么,即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都是真的,必须确认其中有一个是假的。具体地说,根据矛盾律的要求,结合有关判断的内容,下列矛盾关系的判断不能同真。

  (1)直言判断对当关系中的矛盾判断A与O,E与I。

  (2)模态判断对当关系中的矛盾判断必然P与可能非P,可能P与必然非P。

  (3)正判断与负判断简单判断及其负判断,如A与非A;复合判断及其负判断,如“P并且q”与“非P或者非q”等。

  (4)单称肯定判断与单称否定判断“某个s是P”与“某个S不是P”。

  下列反对关系的判断也不能同真。如:A与E;必然P与必然非P。

  总之,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思想所作的判断必须首尾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即不允许同时承认一个思想及其否定都是真的。

违反矛盾律的逻辑错误[3]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承认一个思想及其否定都是真的,即同时加以肯定,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任何思维过程,如果出现自相矛盾,那么就是一种混乱。矛盾律就是不允许在思维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矛盾律也叫不矛盾律。

  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也。

  这则寓言故事的内容是说,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人,先吹嘘自己的盾牌非常坚固、什么东西也扎不透;接着又吹嘘自己的矛非常锋利,什么东西都能扎透。别人问他:用你的矛,扎你的盾怎么样呢?这位楚国商人就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自相矛盾”由此而得名。从逻辑上分析,这个楚国商人的话中蕴涵了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并断定它们都是真的。这两个判断就是:

  ①我的矛不能刺穿我的盾;

  ②我的矛能刺穿我的盾。

  这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二者不能同真。所以,别人以“用你的矛,陷你的盾”的问题反问他,他不能自圆其说,陷入自相矛盾。“自相矛盾”一词就是出自这个典故。

  “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概念间的自相矛盾。

  这种错误是由于在同一概念中包含了互相否定的思想。例如:“杀人嫌疑罪”人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嫌疑不能定罪,被定罪就不能是嫌疑,二者不能同真。所以“杀人嫌疑罪”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再如“尖而圆的脸”、“不是房子的房子”、“方而圆的桌子”等。

  第二,判断问的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的错误是比较常见的。有时由于人们对所要论证的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思想中造成无意识的自相矛盾的错误。这种错误是由于在同一议论中,同时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都为真。

  如前面讲的那个楚国商人就是如此。再有“整个大楼漆黑一片”与“大楼有个房间亮着灯”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矛盾。再如:有人认为“这个山洞从来没有人进去过,进去了的人也从来没有出来过”。即肯定了“所有人都没有进去过”,又肯定了“有的人曾经进去过”。

  还有一种是存在第三种情况的矛盾。这种矛盾不会同真,可以全假,或至少有一假。例如“他是广东人”和“他是广西人”。

  第三,语句中隐含着相互矛盾的概念或判断。

  这种错误的造成是由于从字面上看好像并无大的矛盾,但仔细推敲就能发现其中的错误。如,有一篇介绍罗曼·罗兰的文章说:罗曼·罗兰“发表过的十五个剧本中,是有几个早已绝迹,一般不易见到”。“一般不易见到”指的是很难见到,但终究还能见到。既然“早已绝迹”,又怎么还能见到呢?

  总之,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嘴巴等,都是自相矛盾,都是违反矛盾律的。

正确理解和运用矛盾律的保证[3]

  (一)正确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

  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尽管在语词形式上都包含着“矛盾”一词,但两者的含义是根本不同的。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是两种不同的矛盾,学习矛盾律要区分它们。它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性质不同

  逻辑矛盾是由于思维过程违背了矛盾律的要求所造成的逻辑错误,是思维在反映现实过程中陷入混乱的表现。辩证矛盾是指存在于事物内部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是思维对客观事物内在矛盾性的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矛盾性反映在人的思维中就形成思维中的辩证矛盾。例如力学中的作用与反作用;原子的化合与分解;生物有机体内部的同化与异化等。

  (2)内在关系不同

  构成逻辑矛盾的两个思想是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两个思想不是对立面的统一,因此,两个思想不存在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的关系。

  构成辩证矛盾的两个思想是相容的、并存的,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面的统一,因此,两个思想是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的。

  (3)逻辑值不同

  构成逻辑矛盾的两个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也可能同假。构成辩证矛盾的两个思想可以同真。

  (4)客观条件不同

  逻辑矛盾的存在是有条件的;辩证矛盾的存在是无条件的、普遍的。逻辑矛盾的存在的条件性就在于它不是客观事物内部固有的矛盾,也不是思维过程中固有的必然存在的矛盾,只有当人们在思维中有意或是无意地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才会犯的错误。

  辩证矛盾的无条件性就在于它是事物及其过程中固有的客观存在着的,无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世界就是一个矛盾的世界。

  (5)解决方法不同

  逻辑矛盾是在违反了矛盾律出现的逻辑错误,是应该也是可以避免和排除的。矛盾律的重要作用就是排除思维中不应该有的逻辑矛盾,帮助人们进行正确的思维。只要根据矛盾律去检查人们的思维,就完全可以避免和排除逻辑矛盾。

  辩证矛盾是事物固有的实实在在的矛盾,这种矛盾无法回避,也不可能人为地排除,例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对辩证矛盾是和人类社会共始终的,是根本不可能排除的。人们只有依据这对矛盾运动规律的知识,很好地处理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向前发展。

  区别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就能使人们懂得什么矛盾应当正视,什么矛盾应该避免。

  (二)在实践中正确利用矛盾律

  遵守矛盾律规则,在实践中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揭露对方的逻辑矛盾,是辩论中取胜的重要方法

  根据矛盾律的要求,思维中不能存在逻辑矛盾,所以,把握矛盾律,有助于从逻辑上揭露错误和诡辩,驳斥论证的对手,使之不能自圆其说。正像楚国商人面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的问话一样,陷入不能回答的境地,从而击败对手。

  2.发现并解决逻辑矛盾,是促进思维和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矛盾律的要求,任何科学理论都不应包含逻辑矛盾。遵照矛盾律是构造科学体系的起码要求。科学常常是在发现逻辑矛盾,并且逐步排除逻辑矛盾的过程中发展的。例如:

  古代有一种理论认为:物体从空中下落时,下降速度与它的重量成正比,即物体越重,下落速度越快。这种观点一直被公众所认可,并持续了1800多年。直到伽利略当众做出实验,才把这种观点推翻。当时,伽利略正是发现了人们传统中所认可的思想中存在着矛盾,即一重一轻的两物体,如果把它们捆在一起抛下,它们将以何种速度下降呢?一方面,这个速度肯定小于重物体下落的速度,因为大速度与小速度的叠加,一定是个中速度;但另一方面,这个速度又该大于重物体的速度,因为两物体重量的叠加一定超过重物体的重量。这样显然得出一个非常矛盾的答案,就是:捆在一起的两个物体下落速度同时既小于又大于单独一个物体的下落速度。因此他假定:轻重不同的物体从空中下落时应与它们的重量无关。即如果两物体受到空中阻力相同,或者消除空气阻力的影响(例如在真空中),两个重量不同的物体将以同样的速度降落,它们将同时到达地面。

  根据这个设想,1589年,伽利略在著名的比萨斜塔上同时抛下了50009与10009的两个铁球,结果两球同时落地,从而证实了,自由落体在阻力相同的条件下,下落的速度是相同的。从而推翻了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旧的落体学说,促进了科学的进步。

  3.矛盾律有独特的推理作用

  根据矛盾律的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维及其否定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所以,可以利用矛盾律确定在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中必有一假(谁假不定,但必有一假)进行逻辑推理。如:甲、乙、丙三个同学同时做一道题,做完以后三人对了题,分别说了如下一句话。

  甲说:“我错了”。

  乙说:“甲对了”。

  丙说:“我对了”。

  三人向老师请教,老师看了他们的答案,并听了他们的看法,说:“你们有一人的答案正确,有一人的看法错误,根据逻辑规律,你们自己分析一下,谁的答案正确?谁的看法错误?”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甲、乙、丙三人中,甲与乙的看法是矛盾的。根据矛盾律可知,二人的看法不能同真,必有一假,而老师已说只有一个人的看法错误。那么,丙说的一定是对的,而丙说:“我对了”,正好说明丙的答案正确。而乙说:“甲对了”正好是那个错误的看法。

  矛盾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它排除逻辑矛盾,引导人们正确思维。但有一点要注意,如果不是在同一时间、同~关系下,不是对同一对象就构不成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思想,因此,这样的情况并不违反矛盾律。

矛盾律与排中律的联系与区别[2]

  在我们已经谈过的这些逻辑规律中,有部分初学者常常会把矛盾律和排中律混淆起来,这里为了厘清这两个逻辑规律,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点进行了解。

  排中律与矛盾律的联系:排中律同矛盾律一样,它们都是反映了正确思维的确定性,而且都是以反面排除思维中的逻辑矛盾的形式来保证这种确定性的。从矛盾律的内容中我们看到,矛盾律要求对两种互不相容思想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加以同时肯定,要求必须否定其一。排中律则要求两种互不相容思想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加以同时否定,必须选择其一。但是这两种情形实质上都是从不同侧面排除了思维中的逻辑矛盾,以保证思维的确定性。

  排中律与矛盾律有如上的联系之处,但是它们各自的内容又有一定的差别,而且它们各自在推理中的作用也是不可相互替代的。其区别主要有:

  第一,排除逻辑矛盾的侧重点不同。矛盾律是说互不相容的概念或者命题中,其中必有一假,因而不允许对二者都肯定。因此,已知一个思想为真的,根据矛盾律易知另一思想为假,矛盾律是由真推出假的依据,但不能由假推出真来;而排中律是说互不相容的概念或者命题中,其中必有一真,因而不允许对二者都否定。因此,已知一个思想为假的,根据排中律易知另一思想为真,排中律是由假推出真的依据。

  第二,适用的范围不同。矛盾律既适用于互相矛盾的命题,也适用于反对命题。而排中律只能用于互相矛盾的命题,在反对命题中不起作用。因为在两个互相反对的命题中,有可能出现第三种情况。

  第三,违反时所导致的逻辑错误也不同。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就要犯自相矛盾的错误;而排中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加以否定,否则就要犯模棱两可的错误。

矛盾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

  在法律实务中,如制定法律规范,或法庭论辩,或者法律推理的结论,如果不遵守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则这样的规范或者结论必然会使人们对其确定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从而使其缺乏可接受性,从而影响法律规范的实施、论辩的效果、裁决的效力。我们具体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矛盾律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进行说明:

  首先,在制定法律时,法律规范本身决不能相互矛盾。法律是社会的行为准则,是执法、司法的根本依据。如果法律规范本身就是自相矛盾,就会失去合法和违法之间的界限,失去法律规范的逻辑一致性,令整个社会无所适从,从而达不到法律所要的规范作用。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矛盾律。

  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必须排除各种证据材料之间的相互矛盾。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有没有矛盾,是厘清案情的基础,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如果同一案件采信的证据之间出现矛盾,依据矛盾律就可以肯定其中有证据必定是虚假的,需要重新加以全面审查,这样才能探寻案情的真相。同样,为了查清案件真相,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要善于利用矛盾律。

  再次,必须避免司法裁判文书违反矛盾律。司法文书不能一方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一方面又作出被告无罪的文书判决。这样明显违反矛盾律的司法文书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任富强著.第四章 议论文写作的意义梳理 议论文写作新策略.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03.
  2. 2.0 2.1 2.2 赵利主编,黄金华副主编.第七章 逻辑基本规律 大连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07.
  3. 3.0 3.1 3.2 周艳玲,冯婕,韩雅青编著.第九章 逻辑的基本规律 逻辑与思维方法训练.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