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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Law Of Sufficient Reason/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目录

什么是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是指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为:“P真,因为q真,并且由q能推出P”。违反充足理由律,就会导致“虚假理由”或“推不出”的逻辑错误[1]

  充足理由律通常也被逻辑学家认为是逻辑基本规律之一,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逻辑学家莱布尼茨,这条规律简单表述就是: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常言道:言之有理、持之有故、以理服人就是充足理由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2]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结构[2]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

  P真,因为q真,并且由q能推出P。用符号公式表示为:

  [q\land(q\to p)]\to p

  在上述表达式中,“p”代表其真实性需要加以确定的命题,我们称它为论断。“q”代表用来确定“P”真的命题(也可以是一组命题),我们称之为理由或者根据。因此“[q\land(q\to p)]\to p”的意思是说:一个命题“P”所以被确定为真,是因为“q”真,并且由“q”真可以推出“P”真。在这里“q”就是“P”的充足理由。从这样的逻辑结构中可以看出其逻辑要求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理由必须真实;

  其二,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从理由应能推出所要确证的论断。

  必须指出,充足理由律本身并不能为人们提供真实理由。因为在一个论证中,理由究竟是真是假,这不能由充足理由律来确定。这样的问题只能由实践和结合具体的科学知识来分析才能解决。例如,在法庭审判中,具体的证据能否被认定为真的,就必须通过证据科学的方法对它们进行一一的检测。

违反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逻辑错误[3]

  根据充足理由律的要求,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错误有两种:

  (一)理由虚假

  所谓理由虚假就是以主观臆造为根据,把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判断作为理由。例如:

  在中国进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有不少的人持反对意见,甚至有的人提出“人有一张嘴,两只手,嘴来吃饭,手来生产,手生产出来的东西总要超过嘴消费掉的东西,人口增长越多,生产产品越多,社会财富越多,人民生活越好。既然人口增长快是件好事,那么就不用限制人口的增长,生得越多越好。”这种论述显然是不对的。“人手多”根本就不是“生产产品多”的理由。所以,把“人多、产品就多”当作可以多生产人口的理由是一个典型的理由虚假错误。再例如:在中越自卫反击战之初,对于中国给予越南武装力量的回击,有些不友好的国家对越南武装力量对中国的挑衅活动置之不理,相反却发表所谓的声明说什么“有谁相信,一个六千万人口的国家会对一个人口超过十亿的国家挑起武装冲突?”后来中国的新华社给予强有力的驳斥:“历史上人口比中国少得多的沙皇俄国屡次侵犯中国不是事实吗?难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不是人口比苏联少得多的希特勒德国向苏联发起了大规模进攻吗?”这寥寥数语揭穿了这份声明的“理由虚假”。

  (二)推不出来

  所谓推不出来就是作为理由的判断虽然是真实的,但与推断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理由的真推不出论断的真。例如:

  有某同学说:“这次考试我一定能通过。因为,我这次信心足,家里人也都鼓励我,支持我。”这句话中,从“信心足,家人支持、鼓励”是推不出“考试一定能通过”的。因为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犯了“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造成理由与推断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主观臆想、以偏概全、以人为据、违反推理规则等,都能导致“推不出来”的错误。所以,要求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学会认真分析,辨别真伪,少犯错误。

正确运用充足理由律[3]

  充足理由律对正确思维的要求有两点。

  (一)理由要真实

  作为理由的命题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否则,不能作为理由,这是由思维论证性的本质决定的。思维论证性的基础是科学性,与谬误、诡辩相排斥。当然,充足理由律并不能为人们提供真实理由,这是要由实践和具体科学来解决的。

  (二)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联系

  理由与推断之间应当具有推断关系,理由能够合乎逻辑地推出推断。

  这两项要求对于正确思维来说,是缺一不可的。只有满足了充足理由律的这两条要求,才能使思维有论证性和说服力。

  充足理由律主要是关于论证的逻辑规律,但由于论证是复杂的思维过程,是概念、判断和推理的综合运用。如果论证违反充足理由律,那么,就有可能是由于概念混乱,或判断虚假,或推理无效造成的;如果论证违反充足理由律,那么,就可能使论题和论据失去逻辑联系,或是判断不必然为真,或者不能获取明确的概念。因此,它同所有的逻辑形式,包括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都有关系,即使不是直接有关,也是间接有关。因而,可以说充足理由律具有普遍意义,对于任何一种逻辑形式都起作用。

  在论述完充足理由律以后,在结束这章之前,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阐述一下,那就是逻辑基本规律之间的关系和意义。

  逻辑各基本规律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思维确定性和论证性。思维的确定性是思维论证性的基础,思维论证性是思维确定性的引申和深化。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都是保证思维确定性的,它们从本质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因为,同一律要求思维保持自身同一,表现了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要求思维不自相矛盾,实质上是以否定的方式表现了思维的确定性;排中律要求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中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还是

  表现了思维的确定性。这三条规律从不同的角度对思维的确性提出了要求。充足理由律是思维论证性的保证,是前三条规律的必要补充,在前三条规律的基础上,保持概念和判断的确定性之后,还要求进一步指出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具有必然性、论证性。实质上就是为从理由的真实性和推断的合逻辑性为思维确定性提供可靠的基础。

  总之,四条规律是一个正确思维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条件。只有遵守这四条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和论证有说服力,才能判定一个思想是否合乎逻辑。这是人们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科学论证的有力工具。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清华在线(紫光教育)组编著.第五章 逻辑推理能力测试备考要点与解题技巧 GCT备考指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4.
  2. 2.0 2.1 赵利主编,黄金华副主编.第七章 逻辑基本规律 大连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07.
  3. 3.0 3.1 周艳玲,冯婕,韩雅青编著.第九章 逻辑的基本规律 逻辑与思维方法训练.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