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活动过程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经过规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1)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是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表达意志的体现,不是随意的个人行为。具体承办起草执法文书的人员称为撰稿人,撰稿人撰写完毕,要经过撰稿人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审核批准签发后,才能生效。因此,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主体只能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均无权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制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主体必须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的职权和承担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各自管辖范围有一定的职权分工,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管理的需要,在法定的职权内制发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任何超越自己职权范围而制发的环境保护执法文书不仅是无效的,如果因该文书给当事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必须依照特定的体式。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体式,包括文体、结构和格式以及法律语言。不同的内容有特定的书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必备的内容及专门的法律用语。环境保护执法文书要根据特定的内容和目的,选择与之相应的体例和格式,不能任意混用,该用复议类文书的,不能用行政处罚类文书,《决定书》不能写成《裁定书》等。甚至用纸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对制作文书所用纸张的大小尺寸、质量颜色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使用。这种固定格式和用纸规定,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定职权的权威性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环境保护执法文书对语言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的文体,要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做到用语严密准确、庄重简洁、明了通畅。
(3)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制作须经特定程序。环境保护执法文书的制作、发出机关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文书的具体撰写人仅仅作为执笔者或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文书的草稿,因此,撰写人撰写完毕,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最后定稿、制作完成。有些文书如不履行法定程序,其文书即不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文书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1)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5)送达回执。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文书主要包括以下12种:
(1)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2)调查询问笔录;
(3)案件调查报告;
(4)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5)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当场处罚决定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
(11)送达回执;
(1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其他文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未作统一规范的,各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与2000年规定了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2000174号文件予以印发),主要包括以下13种: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不予受理决定书;
(3)行政复议告知书;
(4)申请转送函;
(5)责令受理通知书;
(6)责令履行通知书;
(7)提出答复通知书;
(8)停止执行通知书;
(9)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0)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1)决定延期通知书;
(12)行政复议决定书;
(13)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
关于环境纠纷行政调处法律文书格式,尚无统一的规定。但是,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格式主要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查笔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