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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在行政机关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向当事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
本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机构代码、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是违法时间、地点、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和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途径等;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制作日期等。
1.机构代码。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机构代码印制或填写。
2.文书标题。由行政机关名称、 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写在文书首部中间位置。
3.文书编号。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填写。
4.当事人。要求确定处罚对象是个人或者单位后,相应写明处罚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5.违法地点。要求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6.违法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罚的,应当是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7.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范。要求写明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法律规范名称要写全称,不能使用文号代替法律规范名称。
8.处罚的法律依据。要求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9.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 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上打勾。
10.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均应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11.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要求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的, 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如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2.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13.诉讼法院。应当写明受理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4.行政机关印章。应当加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印章。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印章大多是事先已经加盖好的。
15.处罚日期。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6.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本文书可以由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声章。
17.签收人。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1.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当场出具本文书,而不能事后向当事人出具。
2.关于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当场收缴范围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其他案件均应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款,该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3.关于当事人签字。
(1)当事人应在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2)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写明“当事人拒绝签收”。
(3)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可邀请在场有关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4.关于本文书的份数, 在实际使用中有两种情况:
(1)当场收缴罚款的,文书开具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归档。
(2)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文书开具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给银行,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归档。
5.本文书的书写可以使用复写纸。
机构代码:0000000000 (行政机关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0000000000号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