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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

  	      	      	    	    	      	    

目录

什么是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在行政机关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向当事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本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机构代码、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是违法时间、地点、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和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途径等;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制作日期等。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

  1.机构代码。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机构代码印制或填写。

  2.文书标题。由行政机关名称、 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写在文书首部中间位置。

  3.文书编号。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填写。

  4.当事人。要求确定处罚对象是个人或者单位后,相应写明处罚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5.违法地点。要求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6.违法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罚的,应当是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7.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范。要求写明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法律规范名称要写全称,不能使用文号代替法律规范名称。

  8.处罚的法律依据。要求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9.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 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上打勾。

  10.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均应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11.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要求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的, 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如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2.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13.诉讼法院。应当写明受理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4.行政机关印章。应当加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印章。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印章大多是事先已经加盖好的。

  15.处罚日期。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6.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本文书可以由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声章。

  17.签收人。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1.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当场出具本文书,而不能事后向当事人出具。

  2.关于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当场收缴范围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其他案件均应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款,该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3.关于当事人签字。

  (1)当事人应在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2)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写明“当事人拒绝签收”。

  (3)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可邀请在场有关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4.关于本文书的份数, 在实际使用中有两种情况:

  (1)当场收缴罚款的,文书开具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归档。

  (2)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文书开具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给银行,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归档。

  5.本文书的书写可以使用复写纸。

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样式

机构代码:0000000000
(行政机关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0000000000号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你(单位)于今日 时在 (违法地点) 从事 (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依据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警告;
□ 罚款 千 百 拾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大写)(期限为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书一般为三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