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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具体方式之一,即把陆上(铁路)运输同海上(船舶)运输组合起来,共同完成某项货物的运输方式。
(一)海铁联运
由于海铁联运涉及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较多,流程、单证和法律责任比较复杂。
1.卖方向货代提出运输委托卖方在向货运代理提出运输委托时一般要如实填写《运输委托单》。
货运代理在收到《运输委托单》后主要考虑的内容有以下三点:
(1)货物的品名;
(2)货物的尺寸和重量;
(3)成本因素。
通常情况下,卖方还可以委托货运代理办理报关、报检等手续,不过卖方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并提供合格的报关、报检单据。
2.货运代理向海铁联运经营人进行运输委托
货运代理在确认卖方运输委托之后,书面向海铁联运经营人进行委托,填写《海铁联运委托单》。
这一环节是目前国际贸易运输中最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的环节。
3.海铁联运经营人履行运输责任
4.海铁联运经营人做好进口安排
5.办理提货手续
在实际的海铁货物联运当中,货运代理、船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常常充当海铁联运经营人。当货运代理作为海铁联运经营人时,实际的业务流程表现为单一的“卖方一海铁联运经营人一买方”;如果由船公司或铁路运输公司充当海铁联运经营人,实际的业务流程表现为“卖方一货运代理一海铁联运经营人一货运代理一买方”。
(二)公海联运
作为陆海联运的另一种形式,公海联运及公路海运联运,也是实际业务中经常被使用的方式。
它与海铁联运的业务流程基本相同,主要差别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公路汽车运输公司成为联运经营人的分承包商,发挥着与海铁联运当中铁路运输公司同样的作用;
(2)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是公路海运联运提单,用于买卖双方进行结汇和提货;
(3)公路汽车运输公司使用“公路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用以约束“公海联运”经营人与汽车运输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4)通常情况下,汽车运输公司不拥有货运站,而是由联运经营人直接指示汽车运输公司将货主的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场站或仓库,这个场站或仓库可以是船公司的,也可以是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的或租赁的。
(5)公路运输同铁路相比具有灵活性,但对于长距离内陆运输,铁路运输具有价格优势。
(一)出运及时,到货较快。陆海联运与海运方式相比,其运输时间相对较快。从北京出运的货物,:如采用陆海联运方式,货物备妥,货主或货运代理向车站申请到车皮,后,即可上站装车发运。由于香港的船多,因此货物到达香港后,能够迅速及时装上二程船运往目的港,买方也就能够较快地收到货物。如采用海运方式,北京地区货物一般经由新港发运。由于该港与香港相比,其机械化作业能力较弱,易产生压船。且船只较少,航次疏而挂港少,容易延长运输时间,影响到货速度。由此可见,陆海联运方式与海运方式比较,在时间上相对来说具有一定优势,
(二)能够较好地避免展证和毁约现象。从第一个特点可以看出,采用海运方式,有时会因压港压船而影响交货速度。此外,。由于国内厂家的生产时间及生产周期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出口的需要,时常出现赶船期的现象,而一旦不能赶上合适的班期,货物发不出,就会造成退关、修改信用证,甚至取消贸易合同等后果。而陆海联运方式,较少受船期和港口的影响,货物及单证周转环节较少,基本可满足信用证装效期的要求,能够较好地弥补海运的不足。
(三)方便货主,结汇快。选择陆海联运方式,无沦路途多么遥远,手续多么繁杂,卖方只需办理一次委托,支付一笔运费,即可取得一张全程运输单据,并凭此单据到银行结汇。从而简化了运输手续,结货主带来了很多方便。
(四)节省费用。陆海联运的运费主要由铁路运费和海运运费两大部分组成。一方面是铁路运费较海运为低,另一方面,北京外运陆海联运的香港代理人与香港二程海运班轮公司定有优惠协议,即经香港陆海联运的部分航线承运的班轮公司,在中国口岸至目的港的运费中,退新港至香港的一程运费给出口人。另外走美国航线的货物,给予优惠价格。因此,可以节省运输费用。
陆海联运的运费是由铁路运费和海运运费两大部分构成的。铁路运费是铁路部门根据货物的等级、重量和路程的远近来收取的。海运运费则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费率,货币贬值费、燃油附加费和固定的中转费,如果目的港是非基本港,还须加上港口附加费或转船附加费。我国海运的基本费率是根据各种物品的等级,重量或体积和船线制定的。这种费率不固定,根据世界行情随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