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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代表处。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现存的外资银行多为代表处和分行。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只有外资法人银行才能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而这两项业务又是绝大多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的主要目标,因此可以预计大部分外资银行将采取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法人银行的经营模式。
我国地方法人银行具有个体规模比较小、中小客户关系深厚、网点优势明显等特点,在整体上构成服务面广、贴近社区的网点优势,基本上具备了改造成社区银行的条件。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类经营问题成为地方法人银行发展道路上不能忽视的障碍,直接制约着地方法人银行社区银行转型。
1、公司治理结构欠完善。一是产权界定模糊、主体虚置。农信社实行的合作制度一直未对出资人的产权及相关的权责分配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出资人只拥有名义上的管理权利;同时由于其自身水平局限及管理层的无意识作用等因素影响,导致出资人缺位于农信社的监督管理,造成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二是管理体制缺乏有效制衡。农信社内部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较重,即使是某些农信社已改制成农村股份制银行,其高管的任命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上级联社的影响。强势的行政化管理极大影响了监督治理结构,导致权力制衡体制的功能丧失,加大管理层道德风险;同时,省联社、地市级省联社派出机构、县联社的三级行政管理模式拉长了管理链条,削弱了农信社经营的灵活性。
2、市场定位出现偏差。当前,地方法人银行的市场定位有逐渐向商业银行趋同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目标客户的选择趋同。地方法人银行更偏好将资金投入国家垄断性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政府相关部门等“优质客户”,严重偏离其服务目标。二是主要竞争地划分趋同。越来越多的农信社将经营重点由原来的农村转向大、中型城市等农信社较为陌生的市场,与大型银行展开竞争,增加了经营成本。三是产品的设计趋同。地方法人银行的金融产品形式简单、缺乏特色,仍停留在存贷款、结算等基础业务上,具有很强的被替代性,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四是信贷的流程趋同。农信社普遍仿照商业银行在贷前以财务报表和资产指标等“硬信息”来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并在流程中引入了包括省联社、县联社和乡级农信社三级的贷款权限审批制度,大大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削弱了贷款的时效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贷门槛。
3、风险管理水平低下。一是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部分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的“重业务、轻管理”思想,对风险管理认识不够,缺乏应对防范风险隐患的措施。二是内控机制不完善。表现在规章制度的建立缺乏系统性,且没有随着业务发展和新管理方式的推广及时修改完善规章制度使之相配套。三是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地方法人银行的风险管理缺乏一个独立有效的综合管理部门——监事会。由于其运作缺乏独立性,使得管理层的决策风险游离于风险管理之外。四是缺乏正面的激励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和用工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法人银行长期缺乏有效的正面激励机制,造成了地方法人银行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无法适应现代风险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