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汇票关系是指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汇票关系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因委托付款而产生的承兑关系是汇票中的特有关系,使其区别于本票、支票。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关系中,必须有出票关系和付款关系。可以有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等。
汇票关系中的出票关系,为主票据关系(基本票据关系);汇票中的背书、保证、承兑关系等,为附属票据关系;汇票中的付款关系,为辅助票据关系。应注意的是,国外票据法中还允许汇票有参加关系,但我国票据法中未设立参加制度,所以没有参加关系。汇票关系的最显著特点在于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因委托付款而产生的承兑关系是汇票中的特有关系,使其区别于本票、支票。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而两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存在这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得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