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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关系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可以委托付款的付款人限定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人的特定化是支票区别于汇票的明显特点,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两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存在这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得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