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水库淹没区是指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
1.水库设计洪水回水计算及回水末端处理
(1)水库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考虑水库运行方式,按照坝前起调水位和入库流量,计算回水水位。回水水面线以坝址以上天然洪水与建库后设计采用的同一频率的分期(汛期和非汛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确定。
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位的确定,还应根据河流泥沙特性、水库运行方式、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淹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10年~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
(2)水库回水尖灭点,以回水水面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0.3m范围内的断面确定;水库淹没处理终点位置,一般可采取尖灭点水位水平延伸至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的相应水面线相交处确定。
2.设计洪水标准
(1) 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在表1所列设计洪水标准范围内分析选择。如果选取其它标准应进行专门分析论证,以阐明其经济合理性。
(2) 表1中未列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及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防洪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淹没对象 | 洪水标准(%) | 重现期(年) |
耕地、园地、牧区牧草地 | 50~20 | 2~5 |
林地、草地 | 正常蓄水位 | -- |
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 | 10~5 | 10~20 |
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 | 5~2 | 20~50 |
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 | 2~1 | 50~100 |
(注:牧区牧草地系指牧区、农牧区以畜牧业为主的人工草地。非牧区的草地及荒山、荒坡可按正常蓄水位。)
3.风浪、船行波淹没区
系指包括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的地区。对库面开阔、吹程较长的水库,视库岸地形地质、居民点和农田分布等情况,在正常蓄水位的基础上,考虑风浪爬高的影响,其影响范围可按正常蓄水位滞留时段出现的5年~10年一遇风速计算的浪高值确定。船行波的爬高,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定。
4.冰塞壅水淹没区
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库平均水位、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的冰花量,结合河段封河期、开河期水情计算的壅水曲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