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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承保能力通常用的度量方法是承保能力比率,即用承保保险费除以偿付能力额度。保险人的承保能力限制了保险公司签发新保险单的能力。因为卖出的新保险单会增加保险人的费用,从短期来看,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是从长期来看,如果新保险单所产生的保险费超过于损失和费用的支付,新保险单会增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有计划地增长新保险单的销售,能够保障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稳定而有序增长。
保险人保证承保能力的主要途径有:
一、保持风险分散。只有通过风险分析与评估,保险人才能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才能明确对所承担的风险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用特殊的承保技术和经验满足某些险种的承保要求。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
特约承保是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特别约定,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并以加收保险费为条件适当扩展保险责任;或者是在基本条款上附加限制条款,限制保险责任。通过特殊的承保控制,将使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与其预期损失额十分接近。
三、安排再保险。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来增加承保新保险单的数量。可见,再保险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