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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正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条件。
第一,金融监管体制应在监管目标、主体、方式等各要素间实现内在的统一性。金融监管目标对监管主体设置、监管方式等起导向作用,同时,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监管方式、手段和监管主客体关系的选择是实现监管目标的途径。能否实现各要素问内在固有的统一性,是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第二,金融监管体制应有利于促进金融发展。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上,金融监管必须适应金融发展。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金融监管在起源上即是为了消除金融业内在不稳定性或者脆弱性、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等问题,核心是确保金融稳定,以促进金融发展。二是当金融监管的一些体制性因素,如针对一定时期金融运行中的矛盾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监管制度等抑制金融发展时,金融监管必须消除这些不适应金融发展的环节和方面,促进金融发展。这样,“管制——放松——再管制——再放松……”就构成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个历史辩证法。三是金融监管必须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对变化了的金融形势适时进行监管,防范由金融创新引发的金融风险。这样,“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就构成金融监管发展的另一个历史辩证法。能否适应一定时期金融发展的形势,是评价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第三,金融监管体制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适应金融发展的规律表明,金融监管体制一旦滞后于金融发展的形势,导致出现监管“真空”或者形成金融抑制时,必定以金融风险的爆发和金融效率的损失为代价。因此,监管体制必须能够适应金融发展变化的形势。另一方面,如果监管政策经常变换,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仅会给金融运行带来不可预期的政策性风险,而且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需要改变原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和市场预期,存在很大的转换成本,势必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监管制度安排又必须具有很好的稳定性。为此,科学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设计上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立足当前的金融形势,同时又要考虑未来金融发展的影响,设计出一个相对稳定的且能适应未来发展要求的监管体制。
第四,金融监管体制必须符合本国国情。一般而言,决定一国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主要因素是该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经济金融体制等具体国情,它们将对一国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力的行使、监管方式和手段的采用等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果说金融发展决定了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纵向发展的话,那么正是国情的差异决定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横向差异。
l、明确的金融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的设立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体制的前提。只有确立了适当的监管目标,才能据此设计监管的结构、框架,配置监管资源。一般来说,金融监管有多重目标,包括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竞争性和公平性,而其中最基本的目标即是通过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的方式实现稳健性和公平性,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监管的目标也有所不同。中国应当根据国情确立自身的金融监管目标,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不断调整和更新自身的金融监管目标。
2、适宜的监管措施。
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需要运用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定性的监管手段和定量的监管指标体系。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结构性差距较大,其监管体系结构具有不同特点,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中国应当按照审慎原则,根据自身的金融业发展水平,采纳适宜的监管措施,并且由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始终处于不断的创新和变化之中,中国应当根据新情况,及时修订原有的监管措施,融入新的规则和方法,保障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比如,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负债,因此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关键在于对其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的监管。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综合化发展,开始与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融合后,就有必要运用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规则来充实对于保险的监管规则。此外,受金融全球化影响,金融监管标准出现全球化、一体化趋势,其中尤其明显的是银行业监管领域的《巴赛尔新资本协议》。随着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应当将这些国际准则中科学的先进的适宜中国国情的标准及时引入到自身的监管标准体系中,提升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竞争力。
3、充分的监管能力。
充分的监管能力首先体现在监管的人力资源的保证。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灵活的薪酬机制,以吸引高层次的监管人才的加入。其次,充分的监管能力体现在监管机构应当不断地改进监管措施,确保各项监管措施都能落到实处,保障对监管对象真正有效监管,同时,这也需要一个科学的和有执行力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权力的配合。最后,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监管机构应当注重对监管人才的培训,不断优化监管技术,保证监管能力的与时俱进。
4、适当的监管独立。
金融监管涉及多方面利益集团,某些利益集团就对其不利的监管措施可能会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和设置障碍,从而影响监管目标的实现。
比如说,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为防止有关部门为追求短期经济发展目标而对金融监管进行干预,从而违背保障金融体系稳健的长期目标,各国在设计政府架构时都非常重视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 Reserve System)被认为是美国最为独立的政府机构。它虽然对国会负责,但除了立法和提交报告之外,实际不受国会的控制。总统可以通过任命理事和理事会主席以及与国会结成立法联盟来影响联邦储备体系,但总统在任期内只能任命一位理事会主席,而且任命主席时也不能随心所欲。理事的任期长达14年且不得连任的规定,部分消除了理事屈从国会和总统的动机。支撑独立性的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联邦储备体系不受国会控制的拨款程序的支配,经费自理且有大量节余,能够拒绝联邦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因此这一特点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有助于它的独立性。
再比如说,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还可能受到监管对象本身的影响。根据“俘虏论”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会越来越位监管对象所支配,会越来越迁就被监管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所谓的“公共利益”。
当然由于金融监管涉及利益主体太过广泛和复杂,因此要完全保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很难做到,然而对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来说,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安排以保障监管机构适当的独立性。
5、有效的监管协调。
监管协调通常包括监管目标、监管措施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从监管目标来看,短期内金融监管的稳健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我们应根据某一阶段金融发展的需要或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确定当前的监管目标,消除或降低目标之间的冲突。从监管措施来看,不同的监管手段或监管指标体系可能会存在冲突,其效力可能会互相抵消,为保证监管措施的有效性,需要监管机构对监管措施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科学的安排。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则是影响监管协调是否有效的最重要因素,对监管目标和监管措施的协调起到主导作用。金融监管协调既是金融业各部门平稳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发生道德风险、风险集中、风险传递的必要措施。金融监管协调不仅包括防止监管重叠造成的监管对象服从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资源的浪费,也包括避免监管“真空”而导致的某些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中国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不仅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权限的协调,也包括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非金融监管政府机构之间管理的协调,防止出现监管冲突,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6、最低的监管成本。
监管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一定的社会外在成本。如公司治理一样,为了降低监管成本,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构治理机制。除了机构设置外,还要合理运用监管措施,提高其实施效率,并逐步建立起金融监管的业绩评价体系,对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放弃低效的监管措施,积极运用高效的监管措施,不断更新监管手段,努力实现金融监管既定目标下的成本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