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计划合同(contract not based On state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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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计划合同是指不是直接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而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而订立的合同。非计划合同为合同的常态,其特点在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等均不受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影响。计划合同的对称。非计划合同也称普通合同。
保险合同是基于赔偿基础上的,并考虑到由第三方造成损失而引起的代位求偿权。
标准的合同由4部分组成:
——声明事项;
——保险契约;
——除外责任;
——条件事项。
1.声明事项
声明事项表通常在保险合同的首页,它记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所保的风险。通常规定谁是保险人、谁是被保险人、保险险种、保单期限、保险金额及保费。
2.保险契约
保险契约是保单的核心,它严格明确地规定了保险公司作为收取保费的代价所同意接受的责任。它特别强调所承保的风险及承担风险的条件。它一般只有寥寥数语,但却是最重要的部分。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常常要比保险契约长,它规定什么样的损失是不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的,通常它的存在有两个原因:
第一是除外的事项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属于前面我们所说的不可保的风险。第二是可能有其它的保单更适合承保这一除外责任,如责任险保单通常不保财产险,因为有特定的保单提供对财产风险的保障。同样原因,财产险保单也把责任险事项做为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保单的第4部分是条件事项,这一部分定义了保单所使用的各种术语。它记明了保险公司及被保人为使保单有效而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这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受国家计划制约来划分的。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特有的划分方法。计划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依据国家计划签订的合同。计划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签订,双方达成协议,还必须由上级计划机关批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也必须报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违背计划规定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非计划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是依据国家计划而签订的合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重要产品大都实行计划管理。因此,计划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数量也比较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合同配置,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都是通过市场进行调节,计划合同已经很少了。绝大多数合同与国家计划没有直接联系,成为非计划合同。但是,还有少数合同涉及到国家计划。因此,为了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除此之外,还可以以其他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例如按合同的性质划分,还可以分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技术合同、涉外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