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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劳动监督,是指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以外劳动法律规范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客体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职工保险福利等规定的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1]
县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和基层工会和职代会都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其中县级以上监督委员会由工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其日常工作由工会有关部门负责。各级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职代会设立的监督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
各级工会还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具体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员的必备条件为: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县级以上监督委员会成员为本级工会的监督员。县级以上工会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兼职监督员;县级以上监督员由上一级工会培训、考核,并颁发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予以支持和帮助。监督员工作成绩显著者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监督员资格。
工会的普通劳动监督职权,有下述主要内容:
(1)调查权。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调查。
(2)参与监督权。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参与有关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尤其是参与对劳动法实施的检查,以及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3)要求改正权。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要求其改正。
(4)要求查处权。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权要求有查处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5)支持举报控告权。工会有权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或控告。
(6)舆论监督权。工会有权运用合法的舆论手段,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
工会的普通劳动监督规则,由下述要点:
(1)县级以上工会参加同级人大、政协组织的对劳动法实施的检查,须经组织者同意;也可以与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对劳动法实施的检查。
(2)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助企业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3)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给用人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记录上注明。
(4)工会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并要求查处。
(5)基层工会的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行为,应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同时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报告,要求迅速查处。
(6)职代会设立的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议案,经职代会作出决议,督促企业行政执行。
(7)各级监督委员会应将工作情况、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及统计资料,每年向上级监督委员会报告;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监督委员会及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普通劳动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场检查
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不应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助监督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2.如实记录
监督员在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将调查结果如实记录。记录由用人单位有关人员阅读后,由监督员和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签名、盖章;用人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3.提出整改建议
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
4.及时上报
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应当向上级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要求迅速查处。各级监督员应将工作情况、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统计资料向上级监督委员会报告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