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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杖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问、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经常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例如:旅游合同的约定,即是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
由于旅游领域的广泛性和关联性,决定了旅游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不同的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着不同的旅游法律关系,其中,既有横向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旅游企业和旅游者之间关系),又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行使管理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当前,我国大量的旅游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旅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显然,由此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不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一般是围绕旅游活动产生的,是有了相应的旅游法律规范,又有了旅游活动的参与者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时,才能形成旅游法律关系。[1]
旅游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以下5个方面的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为前提
旅游法律关系是经过旅游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如:有了旅游行政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行政许可、旅游行政处罚、旅游行政复议等法律关系;有了刑事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刑事关系,才会有可能防止各种与旅游有关的犯罪。相反,许多社会关系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而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志关系、同乡关系属于伦理道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是法律关系,不属于旅游法规调整的范围。
(2)旅游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旅游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旅游活动和对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一般来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的总和等于承担义务的总和,一方面享有权利,另一方面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者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有权利以承担义务为前提,承担了义务就能得到相应的权利。当然,旅游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般的模式,在更为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绝大多数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总是努力创造条件,使旅游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具体,更加充实。
(3)旅游法律关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
既然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承担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主体就处于特殊地位,国家耍支持、保证他们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在各种旅游法律关系得不到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国家就运用强制力来保证其实现。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审判机关(审判旅游纠纷和旅游犯罪)、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旅游行政处罚机关等国家机关职权活动。例如,旅游合同关系一旦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法律保护。
(4)旅游法律关系是属于思想范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要通过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建立。虽然有的旅游法律关系在形成时,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最终实现仍需当事人表态。例如,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意思表示和旅行社愿为其提供服务的意思表示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按法律规定便产生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此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仍需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来。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意思表示,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的这种旅游法律关系便不会产生。
(5)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由于旅游业的依托性、关联性、综合性的特点,同时旅游活动主体的参与范围广,包罗了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的相关部门,因而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构成要素,即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任何一个要素的变更,都会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的改变。旅游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具体包括: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一定的义务承担者。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组织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以下三种:一是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这些物必须能为人们所控制,并且具有经济价值。例如,旅游资源、旅游商品、旅游娱乐设施等等。二是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劳务活动。例如,导游服务行为、翻译、旅游局管理行为等等。三是非物质财富,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它不直接体现为物质财富,但是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如旅游企业的发明专利、企业的商标等等。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所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就必然有义务,有义务也必然有权利,权利和义务缺一不可。例如,游客入住酒店,酒店就有为游客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的义务,同时也有向游客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游客有享受其服务的权利,也有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等情形。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1.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含义、分类:
(1)含义
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2)分类
①事件:是指不以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
②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从性质上划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从违法方式上分为作为的违法与不作为的违法。
2.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2)内容合法
(3)表示合法
形式性要件,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推定(如超过12时,旅客未退房,可视为继续延长住宿合同)、默示(一般而言,沉默不作为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有法律规定,如《星级评定》第三十条规定:“一星、二星饭店若对其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的三十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三、四、五星饭店若对其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的三十天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在规定的期限未申诉,默示其认可)。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由相关主管部门严格监督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其权利,确实履行其义务,通过奖励或者惩罚的方法使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旅游局;相关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指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对现行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奖励方法,即对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义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以促使其更好地维护旅游法律关系的方法。例如,对于1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单位可以进行表扬和奖励。二是惩罚的方法,包括对违反刑事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行政法规、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等行为,根据其程度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判处一定的违约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