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Management Of Tourist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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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是指为了达到安全的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对旅游活动中各种安全现象进行各种安全教育、防范与控制活动的总称。这些活动既包括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也包括安全防控、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与运作。[1]
旅游安全管理的特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下列主要特点:第一,不安全因素较多,潜在危险大。诱发的原因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前者如海啸、火山、地震等自然灾害;后者如旅游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过错行为及旅游活动过程中的各种犯罪行为。这些都为安全管理工作增大了难度。第二,旅游安全责任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国家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因而旅游安全要求标准高,必须全面预防,突出重点。第三,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高。旅游安全管理涉及防火、防暴、防盗,所发生的事故涉及国内、国外,由于旅游者住宿时间短、流动性强、破案时间急,因而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法制观念强、政策水平高、知识面广、业务能力过硬。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管理部门都可能是旅游安全问题的受害者,也可能是旅游安全问题的“制造者”。旅游者首先应该提高旅游安全意识,增加旅游安全方面的知识,防患于未然,才能尽可能杜绝旅游活动中安全问题的发生,减少损失。旅游经营管理部门应该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设身处地站在旅游者角度为旅游者安全考虑,加强旅游安全管理。
(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总则提出,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旅游活动中,要求各旅游相关部门,特别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旅游企业,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要始终坚持把旅游安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旅游安全工作关系到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到旅游企业的信誉,更关系到整个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因此,坚持“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仅是对以往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预防为主”,就是在旅游活动中,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预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各旅游相关部门切实增强旅游安全意识,明确旅游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旅游安全规章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旅游者能够拥有一个安全的旅游环境。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在第二章安全管理中提出,首先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这是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其次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各旅游相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协作,’即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把旅游安全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上来。第三就是要依靠当地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工作。
旅游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基层的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安全工作成效如何,决定着整个旅游安全工作的成败。因此,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也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效的旅游安全管理体制,同时也需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明确地职责分工。在此基础上,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切实起到指导、监督、管理的作用,而各旅游经营企事业单位也切实做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共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旅游者能有安全、稳定的旅游环境。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1.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可称为旅游安全事故。根据受损害程度,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2.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从业人员及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即导游人员在带团游览中,如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地现场保护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寻找破案线索,也关系到安全事故的妥善处理。所以,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定要配合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方面,严格保护事故发生地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救护等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这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5)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必须确定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所谓旅游安全管理原则,是指在旅游安全工作和管理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根据我国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在旅游安全工作和管理中,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要求不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都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和行为,这既是对旅游实践的总结与认识,也是旅游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增强旅游安全责任心,提高旅游风险防范意识,执行旅游安全规章制度,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一定要做到预防在先,防范于未然,等到安全事件发生后再做,则已经无法挽回所造成的损失。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旅游企业为主的安全管理体制。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上,主要制定旅游安全的大政方针,并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宏观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结合本地旅游安全管理实际,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所有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等。是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基层单位,只有旅游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才能使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真正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旅游服务。
(三)坚持上下协作、部门协调的原则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既是旅游全行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也离不开相关行业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必须坚持上下协作、部门协调的原则。坚持上下协作,要求在制定旅游安全管理法规规章时,要认真总结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在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成果。在颁布实施各种法规规章前,应广泛征求各地方和旅游企业的意见,充分反映地方和旅游企业的合理要求;在贯彻实施旅游安全管理法规规章时,要统一步骤,上下一致,并及时对贯彻落实中的问题、困难予以指导和服务。坚持部门协调,就是要针对旅游业的服务性、综合性及涉及面广的特征,在进行旅游安全管理时,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合作,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旅游安全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协作机制,提高旅游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必须逐步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一方面,要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建设,使旅游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大旅游安全普法教育力度,加强对旅游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要求,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在依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的同时,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具体的旅游安全问题,提高旅游安全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