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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律

  	      	      	    	    	      	    

目录

什么是新闻自律[1]

  新闻自律是指传媒机构以及新闻工作者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约束的一种行为。完善的新闻自律机制不但能对违反新闻法规、新闻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而且能对新闻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精神等层面进行思想教育,从而保证新闻事业的专业性和纯洁性。另外,我国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大致框定了新闻自律的实际要求和范围。新闻自律的内容问题,就是新闻道德基本规范的构成问题。

实现新闻自律的的途径[2]

主体途径

  毫无疑问,实现新闻自律最直接的动力应该来自传播主体内部,其最基本的方法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两种。一是向内的规范内化法,即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新闻道德观念,形成职业良心、职业荣誉心和职业品德。内化新闻道德规范的过程,本质上是对新闻道德规范认知、评价的过程,是在心里确立新闻道德规范的过程。这一过程并不是纯粹的精神认识、评价活动,同时也是依赖新闻传播实践的过程。内化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果可能是认可接受一定的道德规范,也可能不认可或不完全认可,原因既可能是道德规范本身不合理,也可能是传播者未能正确认知道德规范的价值,当然还可能存在其他非认知的原因。但不管由于何种原因,某种道德规范一旦得不到传播主体的内心认可,内化为他或她的新闻道德意识、观念,就会在新闻传播行为的自律中大打折扣,对行为的自律就不会成为一种自觉,而只能是迫于某种压力。因而有两方面的问题应该受到重视,其一是制定的新闻道德规范一定要有历史的、现实的合理性;其二是传播主体要在职业活动中不断内化优良的道德规范,使其成为自己职业精神的有机构成部分。

  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传播主体的道德观念,就意味着传播主体获得了评价自我职业动机和行为的标准,也就形成了传播者的职业良心,它反过来又成为“调节新闻道德的力量”。 职业良心就是一个职业者做好的职业人的愿望,而好的职业人就是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暂且假定职业道德规范本身是善的、正义的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就是在一定职业中能够自觉自愿自律的人,这样的新闻职业者,也必然是具有新闻职业美德或品德的人,也是对自己从事的新闻传播活动具有荣誉心的人。如果自己的某种新闻传播行为与自己的职业良心相抵牾,传播主体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如果相符合,传播主体就会感到职业良心的满足。可见,具有新闻职业良心、职业品德、职业荣誉心的新闻从业者,才能成为真正的新闻自律者。“良心的途径及其关系具有使人遵守道德的巨大作用:事前,它通过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而推动每个人遵守道德;事后则通过良心满足的快乐和良心谴责的痛苦而使人继续遵守道德或改过迁善、归依道德。”因此可以说,新闻职业良心、职业品德、职业荣誉心是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最大的内力,从而也是实现新闻自律最主要的主体途径。

  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或者说塑造新闻职业良心、形成新闻职业品德、树立新闻职业荣誉心,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需要从一点一滴人手,需要不断地认知和实践。古希腊伦理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讲得非常透彻,他说:“德性则由于先做一个一个简单行为,而后形成的。这和技艺的获得一样。当我们学习过一种技艺时,我们愿意去做这种技艺,于是去做。就由于这样去做,而学成了一种技艺。我们由于从事建筑而变成建筑师, 由于奏竖琴而变成竖琴演奏者。同样,由于实行公正而变成公正的人,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而变成为节制的、勇敢的人。”(新闻传播主体要想成为运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约束和限制自己传播行为的人,就得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在对新闻传播价值的认知中,不断反省、纠错,不断将优良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职业精神。实际上,任何一个新闻传播者的职业良心、职业品德、职业荣誉心既有稳定的一面,也有不断变动的一面。因为新闻职业的实际状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职业道德的内容也在变化,同时,每个新闻职业者自己也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地改变着自己。

  二是向外的观念外化法,即用内化了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觉地指导自己的新闻传播活动,就是用职业良心、职业荣誉心和职业品德支配自己的传播活动,停留在观念范围内的新闻道德还仅仅是传播者的职业品性,并不能实际地产生什么效用,只有这种内在的品质转化成支配客观传播行为的力量,自律才能得到最终的实现。新闻自律在传播行为中的外在实现,为人们提供了可检验的行为结果,既可以检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本身的善恶,也可以检验新闻传播者自律的程度和境界的高低。

  在实现新闻自律的内化与外化方法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传播主体如果内化了合理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那么他或她在精神、意识层面就达到了自律,可以说自律在新闻道德观念层面得到了实现,“道德只有由社会外在规范转化为人们的内在品德,才算是真正得到了实现”。传播主体如果能够用新闻道德规范约束和限制自己的传播行为,他或她就在行为层面达到了自律。但精神自律是行为自律的前提,一个不能在精神层面约束自己的传播者,却能在行为层面自觉自律是很难想象的。“新闻职业道德只有通过新闻从业人员的精神自律即精神上的自我约束才能起作用。” 精神层面没有自律的传播者有可能在行为层面约束和限制自己的行为,那可能是迫于外界的压力,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或她首先还得认识到压力的存在,暂时在精神层面约束自己,以不情愿的自我限制方式去指导自己的传播行为。

外界途径

  新闻自律的基本含义是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约束、限制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有些自律是自觉自愿的,有些自律是传播者慑于某种力量或迫于某种压力而为的,这是一种他律下的自律。可见,外界压力形成的他律性力量也能成为新闻自律实现的途径,这正是实现新闻自律外界途径的实质。

  促使新闻传播主体实现新闻自律的外界力量,主要是社会舆论对新闻传播行为及其效应的道德评价。如果社会舆论不断赞赏传播者的某种传播行为,使他或她得到某种荣誉(即荣誉心得到了满足),这就会强化他或她(也包括媒体本身)的某种新闻传播观念和新闻传播模式,慢慢就会转化成为一种职业习惯,成为支配或指导他或她传播行为的规范。相反,如果社会舆论不断斥责、批评传播者的某种传播行为,使他或她受到谴责(即荣誉心得不到了满足),这就会弱化他或她的某种新闻传播模式,消解某种新闻传播观念。可见,社会舆论的道德评价是新闻自律实现的重要途径。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话,足以说明人们对舆论的看重,他说:“她(指造物主——引者注)教导人在被同胞们赞扬时感到愉快而在被同胞们反对时感到痛苦。她由此而把同胞们的赞同变成对人来说是最令人满意和愉快的事,并把同胞们的不赞同变成最令人羞辱和不满的事。”因而,正如北京大学伦理学教授王海明先生所言:“荣誉和舆论谴责——名誉的正反面——便通过给予行为者以巨大的快乐和痛苦,而极有成效地推动他遵守道德、阻止他违背道德”。

  需要注意的是,对此处的社会舆论要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指直接的新闻收受者对新闻传播的道德议论和评价,也包括新闻传播者的同行、同事的道德评价,还可以包括新闻控制者和其他人群的道德评价。这些评价中既有民意性的道德评价、众意性的道德评价,也有群体性的道德评价。控制者群体、同行同事群体、新闻收受者群体的道德评价对新闻传播者的作用大小是不一样的,而且在不同新闻制度下这些不同群体对传播者道德评价的作用方式也不一样,对不同类型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也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有一条是比较明确的,控制者群体主要是用自己的利益标准进行评价,同行同事群体主要是用新闻职业道德标准进行评价的,而新闻收受者群体通常是用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进行评价(一些具有较好媒介素养的收受者同时会用新闻职业道德标准进行评价),这就是为什么传播者从内心更看重同行评价、收受者评价的原因。

参考文献

  1. 孟成臻.中美新闻自律比较研究[J].青年记者,2014(8)
  2. 杨保军.实现新闻自律的途径及其关系[J].当代传播,2005(3)